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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虐待罪

论文摘要

2012年发生的虐童案件引起了社会与理论界对我国《刑法》中虐待罪的广泛讨论。在理论实践方面看,理论上对现行虐待罪研究尚有不完备之处,实践中对虐待罪的相关认定存在着不明确之处,导致实践中的虐待行为无法准确认定并进行处罚。从立法方面看,虐待罪从其设立之初至今尚无实质性的修改,现行《刑法》虐待罪无法对当前社会形势下的虐待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本文首先以虐待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为研究对象,深入剖析、准确解读了虐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第二章从虐待行为的加重情节、共犯形态以及虐待罪与相关近似犯罪的界限阐述了虐待罪的相关司法实践认定问题。第三章在前文对虐待罪理论和实践研究的基础上,寻找出当前虐待罪犯罪主体范围过小、亲告罪设定的不合理、刑罚设置不科学和没有体现对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几方面的缺陷。最后,结合当前社会情况,对虐待罪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立法完善建议:扩大虐待罪的主体适用范围;取消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加重虐待罪的法定刑;增加虐待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和残疾人为虐待罪的从重处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