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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驾驶罪的罪过

论文摘要

随着风险社会时代的来临,对于抽象的危险犯在刑法中的作用日渐被理论界重视。尤其当下中国已是完全进入了汽车时代,对于交通安全犯罪的关注度也日渐上升。其中,危险驾驶的行为是造成众多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原因。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在道路上醉酒危险驾驶和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理论界通说认为,这是我国刑法引入抽象危险犯概念的表征。然而仍时有部分学者对设立危险驾驶罪持否定态度。但是正如冯军教授所认为的那样,反对设立危险驾驶罪,首先从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本罪的角度来讲,反对已经违背了刑法解释学的原则,更是从设立危险驾驶罪后的实践效果上来讲,反对已没有意义。因此,在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情况下,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梳理本罪所存在的理论与适用方面的问题。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新的罪名,在适用上还只是处于探索阶段。在这个阶段里我们需要在探索中认清其构成要件,以此来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尽快适应此类案件的需要,由此来实现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立法目标。比如我们首先就要明确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此外由于本罪是新罪,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对本罪的构成要件、定罪范围、刑罚有效性等都存在争议。作者仅仅选取了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中一个方面——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来进行论述,以期达到能让自己充分理解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的结果。第一部分为危险驾驶罪的概述,通过概念达到确定构成要件的基本要素的目的。第一部分介绍了危险驾驶罪的概念以及其行为类型,另外重点把握危险驾驶罪的实质类型,即本罪为抽象危险犯。最后还介绍了危险驾驶其他的行为类型以期理清是否需要扩大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范畴。第二部分论述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因为故意和过失是对客观方面的认识,因此有必要先了解清楚客观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有两种: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因此作者论述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先论述这两种行为各自特有的要素,再论述共有的构成要素。具体的观点如下:1.“追逐竞驶”的认定,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人的车辆,频繁、突然的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此理解的关键有两方面:高速和追逐。另外还需要关注刑法规定中对“情节恶劣”的规定,作者认为主要指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在闹市区、交通拥堵地带、非机动车上互相追逐竞驶的情形。2.关于“醉酒驾驶”的认定。我国醉酒标准为客观标准,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1即为醉酒。醉酒驾驶并未规定情节状况,在醉酒驾驶的认定时,需要严格以80mg/100ml标准为违法构成要件要素,不应该对个体采取差别对待。3.对共有的要素之一“道路”的认定,需要把握道路的范围。作者认为危险驾驶罪的道路的范围不应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类型,对于规定范围以外的其它道路,只要行为人危险驾驶有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产生危险,则可认定为本罪道路的范围。4.关于另一个共有的要素“机动车”,我们需要把握的是机动车的范围。尤其需要对新型的道路交通工具进行认定。除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机动车类型,对于一些新型车辆,需要严格按照机动车的标准进行认定。第三部分介绍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也可称为责任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表明行为的非难可能性的要件。先介绍主观构成要件的概念和意义,再介绍主观构成要件的现有理论以及紧扣刑法的相关规定来论述主观构成要件。然后,分别对“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的罪过进行分析。危险驾驶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危险驾驶的行为会使公共安全置于危险的状态,符合认识要素;在符合认识要素的前提下,仍旧进行危险驾驶的行为,可以推断为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险状态的存在,即符合意志要素。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相统一,构成故意的成立。第四部分是与认定本罪罪过有关的一些内容。作者是从其他文章中认定危险驾驶罪罪过为过失的一些典型论据进行全新的分析,以进一步阐述危险驾驶罪罪过为故意这一结论。主要把握危险驾驶罪的实质类型与认定其罪过的关系,刑罚的设置与罪过认定的关系,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