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佳博论文网!

我国的非正规金融——一个制度经济学的诠释

论文摘要

非正规金融是一个和正规金融相对的概念,对于非正规金融的界定,目前理论界尚未取得一致的认识。亚洲发展银行(ADB)(1990)从非正规金融部门经营特点的角度把非正规金融界定为“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部门”。如果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金融活动可以分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可以定义成在现有正规金融制度安排框架以外由非法定民间金融部门从事的不被政府的正规制度保护和规制的间接融资以及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营利性的直接融资活动。 非正规金融在世界各国都广泛存在,但在早期的金融理论中,非正规金融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麦金农、肖(1973)在研究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问题时,提出非正规金融理论。但在他们的金融发展理论中,非正规金融是一种效率低下的融资安排。按照麦金农——肖的观点,发展中国家只要放弃金融抑制政策,实行金融自由化改革,就会使非正规金融最终融入到有组织的正规金融体系和中去。 我国非正规金融产生、发展有其独特的根源。在我国的渐进式“增量改革”过程中,从体制外成长起来的非国有经济部门和社会居民对金融服务有着强烈的制度需求,但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以及以政府为主导的金融制度变迁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金融的制度需求并导致制度的非均衡。非正规金融的产生是对政府金融制度供给不足的一种自然反应,是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在现行的正规金融制度边际进行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是政府、正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社会居民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博弈均衡。从微观的角度看,非正规金融合约的治理主要不是依靠国家法律系统的外在支持,而是依靠当地的某种社会机制,如惯例、传统、风俗习惯等,在合约的治理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非正规金融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对非国有经济部门的资金供给不足,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我国的经济增长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同时,非正规金融在其发展中存在着本身不可克服的内在缺陷:由于非正规金融活动的不到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监管,非正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