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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小额信贷若干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为解决我国落后地区人口的贫困问题和弥补信贷扶贫政策的缺陷,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引进并推行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模式。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行为,它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在操作上采用“政府+银行+扶贫合作社”——三线一体的运作模式,政府直接、主动地参与是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一个突出特征。同农村金融市场和信贷扶贫政策相比,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坚持采用小组信贷、整贷零还、小额连续放款和提供技术服务等基本制度,因而又是一种金融创新。但由于我国目前推行的小额信贷追求单一的扶贫目标,缺乏持续发展的动力和条件,它又不是完整的小额信贷,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金融意义尚不完整,相当程度上仍属短期政府行为。 小额信贷的对扶贫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是决定该制度能否存在并真正起到扶贫作用的关键。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对扶贫的影响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加以分析。首先要看通过小额信贷的实施是否使贫困农户真正受益;其次要看它给国家相关政策带来了哪些变化;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是指在没有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补贴和优惠条件下,小额信贷机构能否独立生存和发展。本文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得出结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是一种有效的扶贫方式,对贫困农户获得信贷机会,提高综合经营管理能力,增加家庭收入和财产积累等方面均有积极的作用;同时对我国的扶贫政策和金融政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贷款利率是影响可持续性的一个重要因素,但目前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利率过低,远没有达到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最低限度,随着相关政策环境和小额信贷制度的逐步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实现利率市场化是一种必然选择和趋势。 目前我国农村小额信贷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宏观金融政策限制、小额贷款运作的市场载体尚未形成、机构缺乏合法性等外部机制问题;同时小额信贷自身也存在许多阻碍因素,如单一的扶贫目标、低利率、缺少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人才缺乏等,皆不利于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生存和持续发展。为了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政府和金融部门应改革和完善相关的政策和配套措施;另一方面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应加强自身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增加贷款额度和利率的灵活性。笔者认为,从长期考虑,在我国为贫困人口提供小额贷款的机构,最合理的选择是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的农村金融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