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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劳动力流动模式研究

论文摘要

本文在发展经济学理论框架下,探讨了在中国经济转轨的大背景下城乡劳动力流动出现“候鸟式”阶段特点的缘由,并从人的“可行性能力”角度,研究了政府相关制度安排、农民工人力资本存量、社会文化环境制约等不同因素对于农民工选择不同流动模式的重要影响和作用。不同流动模式即是指“候鸟式”流动就业模式还是“永久性”迁移。本文选择“论城乡劳动力流动模式选择”这一题目,旨在于阐释以下一些现象和问题:1、中国城乡劳动力流动所特有的时空特征。对比国际情况,中国城乡劳动力流动具有独特性:有流动无迁移或迁移很少,农村劳动力进城打工但仍被视为农民而无法享受城市生活福利和保障,其职业和身份相分离,由此经常性地跨地区流动就业,即所谓“候鸟式”流动模式。这一特征本质上是中国经济转轨期,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下,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产物。本文在刘易斯—拉尼斯—费模型的基础上,引入城乡生活效用函数概念,构建二元社会结构下劳动力流动的工资决定模型,从理论上论证了“候鸟式”流动模式是农民工理性选择的结果。即在二部门经济下,由于社会、制度等方面差异,当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工业部门转移时,最小工业补偿工资在不断上升,所谓劳动力供给完全弹性区间是不存在的;并且,由于二元的社会结构,同样的收入情况下,农民工在城市中生活和农村生活所获得的效用是不同的,即使在均衡条件下,两个生产部门的工资率之间仍然会存在差异。因此,面对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特征差异,农民工将理性选择“候鸟式”流动就业模式,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大规模的“回流”。2、中国城乡劳动力流动的“候鸟式”特征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及影响。“候鸟式”流动模式的形成是农民工理性选择的结果,同时也可归结为制度安排缺位、农村劳动力人力资本水平低以及社会文化环境差异等三方面原因,然而从深层次上讲,还是政府尚未建立一个适应我国城乡劳动力流动现实需要的配套制度体系的结果。本文通过对农民工的调查研究表明,在构建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市场,推动农民工的“市民化”进程中,政府可以通过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实现城乡劳动者在就业、培训、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平等。目前,我国农民工的“市民化”进程的严重滞后于工业化进程,其所造成的产业升级调整滞后、产业工人队伍技能水平不足、农民工权益受侵害以及“民工荒”等后果,已经开始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3、影响农民工迁移意愿和迁移能力的关键因素。城市生活存在的“隐性成本”影响农民工迁移的意愿和能力,构成“隐性成本”的各种要素包括宏观制度因素、个人素质和能力因素以及社会文化习俗因素等。这里本文借用森的“可行性能力“概念,探讨五种工具性自由(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担保以及防护性保障)对于劳动力永久性迁移意愿和能力的影响,利用2006年国家统计局调查数据以及2008年对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的调研数据,从定量角度对劳动力流动模式决策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统计分析。研究表明,相比较婚姻状况或住宿条件来说,劳动技能状况、医疗保障条件、劳动合约、防护保障等是影响农民工迁移意愿的更为重要的一些因素,尤其是劳动技能状况。并且,我们发现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年龄、月均支出、打工路费、有否劳动合同、有否劳动防护、有否专业技能证书和有否技能培训这些因素对农民工迁移能力有着显著影响。基于以上的研究思路,本文重点分析的内容对于理解中国经济转型期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劳动力流动出现“候鸟式”特征及影响有着重要的理论参考价值。同时,本文对于中国城乡劳动力流动模式的影响因素以及作用的研究,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在户口、医疗保障等显性配套制度缺位的情况下,人力资本的积累、社会文化环境的改善有效提高了农民工的“可行性能力”,从而有助于农民工逐步摆脱“候鸟式”流动就业模式,开始城市定居生活。由此,为解决“如何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实现其永久性迁移,建立起一支稳定的、高技能的产业工人大军”这一重大问题提供了建议参考。总的来看,本文的实证分析基本验证了我们的基本观点,即政府宏观制度安排决定农民工实现永久性迁移的空间,而人力资本的积累和社会文化环境的改善对于个体农民工把握“永久性”迁移机会的能力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