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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制改革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现代合作金融组织自建立起,已有150多年的发展历史,在西方发达国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合作金融体系,发展中国家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经验,也先后建立了各自的合作金融组织,合作金融已成为世界范围内普遍的金融现象。虽然各国合作金融具体的管理模式和组织体系不同,但也总结出了—套普遍适用的合作金融的原则,这些原则是指导和规范合作金融组织的根本标准。 我国农村经济的特点和农业、农户弱势产业、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农户难以获得商业贷款,加之农村正规金融供给的严重短缺,农户资金供求矛盾非常突出,农户有进行资金互助合作的愿望,但中国农村信用社出于服从国家政治的需要,在国家几十年的控制下已背离合作制的原则,成为准国家性质的金融机构,农信社徒有合作制之名,而无合作制之实,农信社经营亏损,效率低下,难以满足农户的金融需求。 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具有促进社会交换的机制,并能将社会交换的收益转化成经济利益,社员能占有自己的社会交换收益,合作金融组织目标和社员目标的一致性决定了其具有优于商业企业的制度优势,农信社的困境不是因为合作金融组织或原则的缺陷,而在于其对合作原则的背离,因此,合作制是农信社改革的必然方向。农村信用社合作制改革应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从农信社内部机制转换和外部环境再造等多层面逐步推进,使农信社恢复民有,民管的合作制本性,更好的满足农户的金融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