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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缺失经济学研究

论文摘要

考察人类社会的演化,可以发现,任何一种制度形态运行的背后都有一种特定的有关资源配置的游戏规则(rule of game)与之匹配。激荡30年,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韦伯,1904)艰难转型的中国改革历程,让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逐渐形成一种共识: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背后的根本游戏规则是基于法治的游戏规则(钱颖一,2000)。与此同时,放眼当今世界,我们不无遗憾的看到,特别在欠发达经济与转轨国家,法治缺失(lawlessness)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当政府不愿或不能通过正式法律体系提供充分的产权保护和契约执行的时候(迪克西特,2002);当政府不受任何约束,不能规避国家机会主义(杨小凯,2000)而无法向市场提供可置信承诺(credible commitment)的时候;当强权拒绝公理,导致权贵资本主义(crony capitalism,吴敬涟,2004,许小年,2010)大行其道而普通民众的权利与尊严(甚至生命)被剥夺却无救济的时候,在真实的人间发生着怎样的资源与权利配置,其过程怎样、绩效如何?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种基于法治缺失视角的研究方法(LLE approach)与传统的新古典主流分析范式(库恩,1962)存在根本差别,而其引致的“坏的市场经济”(杨小凯,1999)体制已经在世间长期存在并时刻侵蚀着公共福利,持续而深远地扭曲着现实社会。那么,在法治缺失的情形下,没有游戏规则的博弈各方之间如何进行交易?不受约束的政府何能信守承诺而保障善治(Good Governance,世界银行,1997)?没有自由的繁荣(奥巴马,2010)如何做到持续?没有宪政的社会转型之路通向何方?针对欠发达经济与转轨国家普通存在的法治缺失(lawlessness)现实,本文以个体权利分析为逻辑起点,通过聚焦并解析个体权利之内涵、侵害及其救济,深入分析了法治缺失的动因、表现及其现实影响。并以此为基础,采用博弈模型建构与比较制度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一国特别是转型国家在法治缺失条件下的私立秩序、政府及其代理人行为、经济增长和宪政转型等内容进行了系统解析。历经30年的社会变革,中国改革正在步入深水区。“如果未能确当把握未来中国社会的应然走向,就有可能逆历史潮流和世界大势而动,从而再次错失中国富强与崛起的良机,..….目前为关键和迫切的问题是重新审视关系到中国社会繁荣与和谐发展的制度层面的问题”(伍柏麟,2005)。作者希望通过深耕法治缺失经济学(lawlessness and economics, LLE,迪克西特,2002;LLSV,1998)的基础理论,以期对中国这样一个法治资源缺乏的国家30年社会变革的制度实验做出一个全新解释。研究表明,个体自由及其保障,是破解现代经济增长奇迹(麦迪逊,2001;鲍莫尔,1993)的理论之钥。自由、繁荣与法治之间具有极高的逻辑相关性:法治(rule of law)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制度基石,法治对个体自由有着强的解释力,从而使它成为繁荣的根本解释变量和惟一获取路径,这是为重要的历史结论之一,具有普适性和可供检验的重要含义。放眼现代社会增长历程,那些个人自由与权利得不到保护的国度,可能出现短期内骄人的“增长”,却无法获得长期而稳定的繁荣,无力挣脱传统社会“其兴也渤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宿命。法治缺失是贫困的根源所在。权利是通篇论文研究的元概念,权利(right)的先验存在,从形式与实质两个层面塑造了法治的内在价值:限制王权(Power),保护人权(Human Right)。而“无救济则无权利”(Remedy Precedes Rights):无法可依、或法虽存在然“恶法”横行、或良法长存然法律运行成本过高导致民众无法参与其中,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民众在遭受权利侵害时无法得到公权力救济,而处于一种事实上的法治缺失(lawlessness)状态。在法治缺失状态下,私人产权是不安全的,合约的执行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在民众间自发产生一种私立秩序(private order)的同时,整个社会处于恶治(Bad Governance)状态,权贵资本主义,甚至政府西西里化是这种社会恶治的极端表现,从而恶化社会福利与经济增长。具体而言:1.没有规则的博弈各方之间如何进行交易?法治之不存,使得产权配置不明、权利遭受侵害而无救济、合约执行不力。每一个私人产权主体时刻需要面对来自于他人,特别是政府官员的侵占、盗取等掠夺行为。面对威胁,每一个经济主体或藏匿有形财产或试图采取种种非生产性的应对措施而无法从事正常的生产活动。非生产性活动的增加会使得任何有价值的资源进一步地发生租值耗散(dissipation of rent)现象,从而降低资财价值;另一方面,基于重复博弈的长期关系和行业仲裁成为法治缺失状态下私人交易的两种常见的私立秩序。随着交易范围的扩大,这种基于熟人之间重复博弈的交易效能将渐次递减,与之相比,惟有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逐渐增强才会使得那种基于陌生人之间匿名交易充分进行,在交易半径扩张的情况下提高资产价值。2.不受约束的政府何能信守承诺而保障善治?“掠夺之手”是研究者(施莱弗、维什尼,1998)对法治缺失条件下政府及其代表人行为的形象表述。法治之不存,使得官员群体拥有不受约束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借助手中的公权力,他们以增进个人或家庭利益为目标,“瘦天下而自肥”地掠抢私人资财。一般而言,私人财产占用和政府规制是官员行事的两种普遍作法。(1)以所得税为核心的私人财产占用。基于奥尔森的“流寇-坐寇”理论,作者通过“法治缺失条件下掠夺型政府优税制模型”建构对政府的私人资财占用行为进行分析。研究表明,与仁慈型政府相比,基于大化掠夺性收入的考虑,掠夺型政府希望将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收入降低到维持生存线上。考虑到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社会成员隐藏个人收入的现实,掠夺型政府允许具有较高技能的人获得累进的较高的效用水平而让低技能的民众维持在低的生活水平。因此,掠夺型政府与富有的人群是密友而对待穷人残酷。(2)以产业政策为核心的政府规制。官员群体利用法治缺失状态下不受约束的行政自由裁量权,通过特许证发放、限制竞争者进入等产业规则方式,人为制造短缺(科尔奈,1980)以设置寻租空间。研究表明,在法治缺失国家,腐败是一种普遍现象,相对于特许证由单一机构统一发放的“单方行政垄断”,多种互补性产品许可证分别由不同规制单位发放的“联合行政垄断”情形对现实经济的破坏更大:贿赂更多,产量更低。3.没有自由的繁荣如何做到持续?研究证明,“法治水平差异是一国经济增长率重要的决定因素,法治改革为一国从贫穷走向繁荣提供了一条佳捷径”(巴罗,2002)。与之相反,欠发达国家与转型经济中始终存在着以有限准入秩序(诺思,2007)为基础、“布罗代尔钟罩”效应(韦森,2006)为表相的“法治二元结构”形态:只有少数精英可以得享法律制度,而更多的民众,特别是穷人被边缘化在正式法律之外。进入“体制内”成为法治缺失国家普通民众的优选择,这样的人才配置使得整个精英阶层逐渐丧失创造财富的热情而热衷于对他人资财的再分配,一国的技术创新由此变得缓慢,真实经济增长停滞不前。更糟糕的,在法治缺失的环境中,官商一体的制度安排绩效优:有才能的民众选择进入“体制内”之后,往往拥有自己的公司或指使亲属经营,利用自己的政治地位打击其它市场竞争者并避免其它寻租者的掠夺,这种以牺牲竞争者进入为代价的制度安排能够提高官员的在位者收入,但进一步地降低了经济增长。4.没有宪政的社会转型之路通向何方?作者以中俄两国的转型实践为素材,通过“转轨国家宪政演化模型”建构,基于个体权利的研究视角,系统解析了转型经济从“强迫性交易”到“关系型交易”再到“规则型交易”的法治演化路径、制度阻碍因素及其运行绩效。(1)从强制性交易为核心的权利结构向以关系为核心的权利结构转型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形成的全能政府及其权利结构是转轨的逻辑起点,基于全能政府的强迫性交易是传统社会权利结构的根本特征(王小卫,2006)。穷则思变,在转型初期,当市场范围比较小的时候,关系型权利结构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因为关系型结构对成员信息要求较低,而且几乎不需要第三方(如法庭)验证,特别是无须象法治建立那样需要一笔高昂的固定成本。与此同时,关系型权利结构弱化了一国宪政转轨的能力,强化了民众对关系型资本与潜规则的信念而对法治的愿景普遍悲观。这产生了一种恶性循环:声誉资本在关系型权利结构中是一种良性资产,而在纯粹的宪政体制中将毫无价值,从关系型权利结构向以规则为核心的宪政结构转型,将使得在位者权益受损,在位者将以一种有组织的方式形成特殊利益集团,利用政治手段抵制变革,并将整个社会锁定(1ock-in)在一种关系资本主义(Crony capitalism,又称裙带资本主义,或权贵资本主义)状态。由于自然资源相对于工业资财更容易被特殊利益集团所霸占,一国的自然禀赋情况越好,整个社会陷入到“关系资本主义”的危险越大,从而降低了宪政转型的可能性。(2)从以关系为核心的权利结构到以规则为核心的宪政结构。随着转轨的深入,漠视宪政的关系型权利结构的缺陷会逐渐显现出来:增长的边际成本会越来越高,而在先期法治建立所付出的固定资本之后,以规则为核心的宪政体制的规模经济优势逐渐体现出来:增长的边际成本越来越低。由此可见,转轨初期,尽管法治缺失但是关系型权利结构可以发挥很大作用,但是随着经济持续成长,这种权利结构埋下了毁灭自己的种子:社会转型越来越需要规则型权利结构。进一步的,依“转轨国家宪政演化模型”并结合中俄两国转型实践,可以得出,传媒对宪政转型有特殊重要的作用: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传媒深化了社会成员之间的普通联系,约束并制裁了特殊利益集团资产掠夺行为,使得宪政转型的概率增强。与之相反,在法治缺失的情况下,转轨国家选择性而非全部地资本帐户管制,使得特殊利益集团在国内充分的掠夺他人资财的同时,可以将赃款转移到海外以求保护,而不必承担其资产反被他人掠夺的后果,这一效应可以强化权贵集团掠夺资产的激励,进一步地降低宪政转型的可能。“中国的市场导向改革重要特征是缺乏宪政秩序和法治”(杨小凯,2000)。作为法治后进型国家,中国当前正处于一个“黄金发展”同时也是“矛盾凸显”的关键时期,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作者提出了“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阶段”、“社会自治性建构阶段”的“两步走”的渐进法治转型之路。综上所述,与国内外相关研究相比,本文拟在下述几个方面有所突破:(1)研究领域创新作为“法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的前沿领域,法治缺失经济学(lawlessness and economics, LLE)尚处于范式酝酿与草创时期,国内相关研究少之又少。与此同时,法治缺失现象已经在世间长期存在并时刻侵蚀着公共福利,持续而深远地扭曲着现实社会,相关研究亟待加强。有鉴于此,作者勇敢地置身其中,将学术责任、研究激情与日常学术积累相结合,完成了该领域从元概念、范式建构、方法论、基础命题的论证与研究等系统工程,考察国内学术界的研究现状,如此系统解析法治缺失经济学的学术活动并不多见。(2)研究视角创新在尊重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作者把握法治精髓,以个体权利分析为逻辑起点,将国际主流模型、欠发达经济案例、法治缺失内涵三者相结合,以一而贯之的逻辑分别从微观、宏观与动态等层面对法治缺失问题进行系统阐述,克服了当前研究中将微观层面与宏观层面相割裂、无视制度动态化、重法律缺失轻法治缺失等一系列问题,体现出一定的兼容并蓄的研究视角创新。(3)研究方法创新作者将博弈模型建构与比较制度分析(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CIA)相结合、案例分析与多学科融合研究、以欠发达经济与转轨国家现实数据对现代主流模型进行实证,这样的研究方法适应了法治缺失经济学这一非传统跨学科领域,解决问题与核心论述更具针对性。(4)研究结论深具现实意义与操作性本文具有强烈的现实导向,以个体权利为论证基石,系统解析法治缺失这一困扰欠发达经济与转轨国家现实命题,以求索欠发达国家长期繁荣不可持续的根源,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与政策创新。与此同时,作者新制度经济学领域,特别是关于权利的法哲学相关知识结构的欠缺、数理模型建构方面经验不足诸多因素都将是接续研究的挑战。希望在未来研究的过程中,不断砥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