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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社会变迁与淫秽物品标准的演变

论文摘要

美国的淫秽物品司法标准不是在真空中制定的,而是在具体的社会历史场景中确立的。在美国历史上,随着社会时代的变迁,各级法院采用的淫秽物品标准出现多次变化。为此,本文从社会生活方式、传统的性道德观念以及言论自由的内容三个维度构建起美国社会变迁的历史场景。在此基础之上,整体上考察淫秽物品司法标准的演变过程,以及管控淫秽物品的问题上升为宪法议题的历程。本文共计20万余字,共分五章探讨美国淫秽物品标准的历史演变及其影响因素。第一章考察淫秽物品问题的出现与标准制定;第二章论述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前期的世风嬗变与淫秽物品标准的争论;第三章分析从20世纪初至1956年间法院与淫秽物品标准的修订;第四章阐述1950年代至1970年代初性伦理自由化的深度发展;第五章梳理最高法院在1957到1973年间对淫秽物品标准界定的演变。本文试图回答以下问题:美国的淫秽物品标准在历史上经历哪些变化?哪些因素推动这种标准的变迁?不断变更的淫秽物品标准又对美国言论自由的内容产生什么影响?第一章从历史的角度探讨早期美国淫秽物品问题和标准出现。淫秽物品并未形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未能引起立法机关的关注。美国社会又普遍支持政府管控淫秽物品的行为,法院采用普通法上的“淫秽性诽谤”罪也支持政府的做法,根本没有必要确立淫秽物品的标准。内战之后,随着淫秽物品形成全国化的市场和社会净化运动的开展,淫秽物品问题成为全国性的议题。然而,社会各界对于淫秽物品的含义存在不同的认识,需要法院给出划分淫秽物品标准的依据,以增强司法的可预期性。1879年纽约地方法院在“合众国诉贝尼特案”引入希克林标准,后被最高法院所认可,遂成为美国各级法院评判淫秽物品的主要标准。然而,希克林标准并未一劳永逸地解决淫秽物品问题的内在争议。第二章构建20世纪早期州法院修订淫秽物品标准的社会场景。到世纪之交,大众传媒传播的情色内容日益增多,性解放运动的发起,削弱了美国社会传统的性道德观念,弗洛伊德学说的传入也为美国人发生自由的性行为提供正当理由。在这种情况之下,美国社会在激进的性自由主义者的带动之下,不断质疑希克林标准过于宽泛,容易查禁一些严肃研究性事的作品。这种质疑的声音势必推动美国的各级法院对于评判淫秽物品的标准作出回应。第三章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考察州法院修订的淫秽物品标准。为顺应社会时代的发展,以纽约法院为首的州级法院在20世纪上半叶,不断修订希克林标准,直到1932年的“合众国诉《尤利西斯》书案”进行大幅度的修订。这是一起涉及大名鼎鼎的兰登书屋引进乔伊斯创作的《尤利西斯》形成的著名案件。纽约法院在审理这桩案件中制定出现代的淫秽物品标准。这些州级法院逐案地把性教育作品、现实主义文学等有社会价值的作品排除出淫秽物品的范畴,缩小了淫秽物品所包含的范围。但是,受联邦制度的影响,最高法院此时没有介入淫秽物品领域,不同的州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是采用希克林标准还是现代淫秽物品的标准,到1940年代各州采用的标准越发地混乱。第四章构建20世纪中期制定淫秽物品宪法标准的历史场景。从二战以后,美国社会悄然进行的性解放运动趋于公开化,进一步削弱了传统的性道德观念对于个人性行为的外在约束,直到1970年代初出现性革命运动。性观念越来越开放的美国人,逐渐容忍和接纳大众传媒传播的色情作品,越来越不满民间团体完全基于维护社会道德查禁淫秽物品的行为。当代的一些宪法学者也提出了管控淫秽物品的行为可能触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的宪法议题,这就为最高法院介入淫秽物品领域提供可能。第五章梳理淫秽物品宪法标准的演变过程。最高法院在20世纪中期同意审理淫秽物品案件,是法庭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最高法院在1948年的“道布尔迪有限公司诉纽约州案”,与淫秽物品问题失之交臂之后,后来在1957年的“罗斯诉合众国案”介入淫秽物品领域,确立首个现代淫秽物品的宪法标准,也就是大家俗称的罗斯标准。不过该标准并未得到美国社会的普遍支持,到1960年代最高法院法官的分歧越来越大,在淫秽物品领域几乎陷入停滞的状态,直到1973年在“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制定出米勒标准而强制性结束。总地来看,最高法院没有制定出令人满意的统一标准,但是它认可和保障公民享有表达性事的自由权利,顺应美国社会性生活自由化的发展趋势。然而,最高法院无意制定统一的言论自由的原则,给予淫秽物品宪法保护,而是逐案地在扩大成年人表达自由的权利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之间实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