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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伦理观的演变与环境法的发展关系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本文以理论研究为主,采用历史唯物主义分析、比较分析、价值分析、多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探讨了生态伦理观的演变和环境法发展的内容,并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度的探讨和研究。首先,从形上的层面阐述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内在关系,并在价值同源上对“道德”、“伦理”、“法律”进行比较分析。其次,从纵向的历史变迁结合横向东西方观点理论的对比,找出生态伦理观和环境法二者之间在不断演变和发展过程中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后得出结论,环境伦理已成为环境法学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调整人与自然环境关系为目的的环境法学理论已经基本成熟,应该构建以“生态法律本位”理论为主导的当代环境法。论文的创新性在于,在当下关于环境立法到底该使用何种“本位思想”百家争鸣的情况下,创造性的提出应建立与现代环境立法相适应的新型生态伦理观的本位思想——“生态法律本位”。并针对我国目前环境法的内容和结构形式的转化提出建议,在内容上确立“可持续发展”的宪法地位,在结构上将现有的《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结构形式调整为“环境法典”的结构形式。伦理道德作为人类所独具的理性生活方式,它渗透于包括法律在内的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这就使环境法不可能也不应当离开生态伦理的支撑。本文正是以加强生态伦理观的价值取向在我国环境立法中的渗透力度,确立有关环境立法的一般生态原则,为构建与当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环境法提供理论依据和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