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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伦理视野下我国排污收费制度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生态伦理是在传统伦理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传统伦理涉及的是人和人之间的伦理关系,研究的是人类社会应该遵循的伦理道德观念,但是,缺乏对人和自然之间关系的关注。伴随着科技的进步,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于资源环境的索取和利用变得日趋频繁,使得人类的生存环境也随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这些极端的变化往往是自然无法承受的,它既损害了人类自身的利益,也侵害了所有生物的生存权益。通过对环境问题的伦理思考,生态伦理的观念由此产生。生态伦理学认为,人类和自然并非简单的主体和客体、利用和被利用的关系,人类需要给予生态系统道德关怀,尊重所有生物的生存权益,才能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和稳定,保障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伦理是法律的内涵,法律是伦理的支撑。生态伦理是涵盖所有环境存在之物的伦理,它以伦理的方式规范人们的环境行为.但同时,也需要环境法以法律的形式严格规范这类行为。就目前来看,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不容乐观,而1989年制定的环境法又略显陈旧宽泛,不太适应当前的环境问题现状,亟需“对症下药”.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修正和制定有针对性地、详细地行政法规,运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措施广泛地遏制环境污染的恶化,并有效地治理日趋严峻的环境问题。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已经有30多年的历史,2003年7月1日施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及配套的相关规章,针对出现环境问题的全社会各个方面,在“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基础之上,利用经济杠杆的作用,凭借法律的强制性,对排污者破坏环境的排污行为起到了很大的惩治作用。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问题由来已久。从经济的角度分析,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明显的问题是收费标准低、收费项目少;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我国排污收费制度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法规设置的严整性缺失以及行政执法的不规范。从以上这些方面来看,排污收费制度只要从内容上予以就可以改善目前治污效力较为低下的现状,但几经修订的排污收费制度并没有取得预想中的成效,追根溯源,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生态伦理的缺失,使得制度的修订没有价值标杆。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原则是污染者负担原则、资源价值理论和外部不经济性理论,他们无一不体现了生态伦理的观念。尤其是作为基础的“污染者负担原则”,它所阐述的理念就是要还公平于自然和社会,让无偿占有资源的群体或个人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平衡生态利益。所以,调整排污收费制度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环境污染问题的根本解决办法就是树立生态伦理的观念,使得制度内容符合生态伦理的要求,制度的执行符合生态伦理的方式,制度的实施处于生态伦理的社会环境之下。本文的基本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生态伦理的内涵以及它和环境法的渊源。从科学到伦理,介绍了在生态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生态伦理观,并详细介绍了生态伦理的四大派系,在前人的基础上,本文总结了自己对于生态伦理内涵的见解;然后再从伦理和法律的关系入手,阐明了生态伦理和环境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依存的保障。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目前排污收费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制度内容(包括制定原则和重要条款),然后在前文的理论基础上,分析出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中蕴含着生态伦理的思想,同时,生态伦理也对作为法规的排污收费制度产生了重要的作用。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排污收费制度问题的着重研究。首先指出了排污收费制度的四个亟需解决的问题,然后从生态伦理角度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第四部分是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总结和借鉴。目前国外的污染收费采取的税收为主、排污费为辅的形式,但是,通过对英美等国具体法律法规的分析,仍然可以得出值得借鉴的宝贵经验。第五部分从内容修订、政府管理、企业生态伦理、公众环保意识四个主要方面,提出了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生态伦理对策。本文认为,除了借鉴经济学和法律的具体改革措施之外,更要利用生态伦理观念,改善排污收费制度的实施的社会环境,只有政府、企业和公众积极地采取行动,才能保障排污收费制度更好的实施,取得更为显著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