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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科技立法价值取向的冲突与选择

论文摘要

科技立法的历史源远流长,自古便有之。然无论中西,都只是萌芽状态,并没能独立登上历史舞台。自近代科学在西方思想解放的运动中产生后,其成为引导技术创新的力量,继而推动了产业革命的大潮。为了保护科学知识和技术知识创造者的智慧成果,知识产权法拉开了近代科技立法的序幕。二战后,现代科技立法在各国政府推动下兴起,立法内容从对科技成果的创造、转化、应用的保护和奖励,到对研究开发和高技术产业的安全管理,再到国际科技合作,不断扩展其范围。在此过程中,科技立法面临着科技带来的新问题。在保护科技成果领域,面临着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限制;在高新科技发展领域,面临着安全问题的威胁;在国家将科技作为国家战略予以强力干预的领域,面临着科研自由的丧失。近现代科技立法伴随着深刻的社会变革展开,不同利益的冲突和不同文化、国家政策、社会思潮的影响使立法价值取向处于张力中。互相对立的价值取向如何在立法中得到选择,以回应现实中纷繁复杂的科技伦理问题,已不容回避。本文通过考察中西方不同思想流派对价值取向冲突进行权衡的思想,分析其合理性与局限性,总结、提炼出新的观点,尝试为我国的科技立法提出有益建议。本文认为,价值取向的冲突本质上是利益的冲突,必须通过合理运用权利义务的双向调控机制予以解决。确立科技立法的价值位阶为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次序奠定了框架和基础,通过高价值、侧重性价值、阶段性价值的统一,科技立法既要守护人类的生存底线,又要尊重不同历史条件下不同地区的社会情况并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同时,为了弥补价值位阶原则在对价值取向选择中造成的推崇一个排斥一个的缺陷,还需应用比例原则,才能在选取一价值而抑制另一价值时,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具体到我国科技立法实践,价值位阶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实现途径有两个方面:一是在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的宣示上,二是在配置权利义务中。通过在科技立法中确立高原则,界定权利边界,规定权利义务顺位,立足于我国利益进行价值取向的选择可使科技法律规范保持连贯一致。近年来,我国科技立法的价值取向是存在偏颇的,重效率价值取向而轻其他价值取向,对科技的负面作用规制不足,这特别体现在我国科技领域的综合性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上。然而立法只有具备前瞻性才不至于变动不居,发挥其调控作用。对于《科学技术进步法》而言,“人们应该选取中道,既不过度,也非不及”,平衡促进科技发展和规制科技负面作用两个方面,为指导其他科技立法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