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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存在合理性的哲学分析

论文摘要

随着人类由传统工业社会进入信息社会,对知识产权存在合理性作深入思考日益显得迫切必要。目前,知识产权的基础研究相对薄弱,只有进行哲学上的提炼和理性的反思,我们才能够深入认识知识产权在中国的现实状况及发展趋势,为其朝着有中国特色的道路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知识产权”一词是由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译而来的,它早起源于 17 世纪中叶的法国,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所发展。而它成为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则是 20 世纪后半叶。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范围说或列举说:其二,概括说;其三,无形财产体系说。然而,从本体上看,知识产权实质上是垄断性经营权。从客体上看,没有实物形体的知识产品不能成为传统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归属于新型财产权利一知识产权的客体范畴。知识产品这种非物质性不仅决定了它和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有区别,而且决定了知识产权其他一切形式上的特征 。 所 以 说 客 体 的 非 物 质 性 是 知 识 产 权 真 正 的 本 质 属 性 。 追根溯源,近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为确保既能维持新技术发明人的技术优势,又能满足社会对该技术的需要,防止技术垄断,专利制度就率先应运而生。C0pyright 的基本内容是翻印权,也称出版、印刷权,是随着私有制产生的:专利的英文是 Patent,是由Litterac Patent 演变而来的,它的萌芽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甚至更远的时代:而英文 brand,有火印、商标的含义,喻义有品种、品质等,说明商标是随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商品标记。在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中,著作权观念在我国产生很早,是一种朦胧的著作权利意识,基本上没有财产权的内容。而专利权和商标权不能算是现代的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情况为回答李约瑟难题提供了某种线索。诺斯认为西方近代以来加速发展的原因 43<WP=48>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这对于准确回答李约瑟难题极富启发意义:另一方面对西方知识产权发展的历史条件的认识也为知识产权的存在合理性提供了历史佐证。 几个世纪以来对知识产权问题一直存在许多批评,除了本体界说和历史佐证,仍需要在法一社会哲学的层面上进一步论证其合理性。约翰·洛克创立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财产权劳动理论。这一理论从本源的高度为知识产权存在合理性提供了解释,让人们看到了隐藏在知识产权背后的劳动的价值,恢复了劳动在社会价值创造中的应有地位,批驳了种种否定知识产权的论调,有力提升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性。但财产权劳动理论也存在很多不合理因素。这些不合理因素的存在虽然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劳动用于解释知识产权合理性时的根本作用,但证实了知识产权的合理存在有着多方面原因。卢梭关于财产权基础的社会契约论,对近代的“专利契约”理论有很大的影响:关于财产权的社会公益观,分析了公意、法律与财产之间的关系,对财产权制度的说明更加合理。这有助于我们理解知识占有的自然状态与知识权利的法律状态之间的区别:关于财产权的正义观,更是给知识产权的一些具体制度提供了哲学上的理论支持。黑格尔从财产权自由意志理论的角度理解财产,赋予财产以新的内涵。在财产方面,财产权自由意志理论强调人格的发展需要一个低限度的财产范围:运用到知识产权领域时,表现出独特的魅力。另外,在黑格尔这里,由财产权确保个人意志对知识产权的拥有似乎更合适。当然,这种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它对那些作为财产的更复杂方面,没有说明受外部限制太多的人格表达的正当性。达内豪斯关于“抽象物”的哲学理论,为我们认识知识产权客体的基本属性、分析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的关联性、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功用,提供了新的视角。他所强调的知识产权可能产生威胁权力、造成分配 不 均 的 危 险 并 不 能 作 为 否 认 知 识 产 权 存 在 的 理 由 。 知识产权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它是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是思维发展的产物。知识产权制度也将不断出现新的课题和理论,并在不断地解决的过程中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