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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波普的规律观

论文摘要

早期波普对规律的解释主要是:(1) 规律特征是严格全称陈述;(2) 规律是个“禁令”,是经验可反驳的;(3) 规律在所有时间和空间中都是真的;(4) 规律是经验事件重复的规则性。这时波普对规律的理解完全是规则观的。内格尔认为“严格全称陈述”不是规律的充分条件,我的分析表明,它也不是规律的必要条件,规律一定要在边界条件下才有效。这对波普的证伪主义是一个威胁。波普接受了Kneale观点,从1959年以后转向了结构观,开始从本体论层面来讨论规律的定义。波普强调出规律具有物理必然性,这种物理必然性在于具有本体论意味的事物内部的结构。波普的结构观在初始条件、自然必然性定义、可能世界等方面遇到很多问题,后来的一些哲学家就是从上述方面试图解决波普结构观留下的问题。本文指出虽然他们并未真正解决波普的问题。但是他们为规律问题的研究指出了一些进路。Hanzel的对初始条件的理解和对可能世界的重建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波普在论述规律的同时,必然对历史规律问题发表看法。他根据规则观,否认有历史规律,因为 (1) 历史事件是不可重复的;(2) 历史事件不可以检验;(3) 趋向不是规律;(4) 历史不可以预言。本文发现他在1959年以后对归纳方法的批判和对概率的倾向性解释中提出的:(1) 重复性是心理学上的相似性,(2) 基础陈述有超验性,(3) 趋向具有结构性。几乎把历史无规律的所有关键的论据都反驳了,他的历史无规律的观点也就自然崩溃了,但是他还终身坚持历史无规律的观点。波普在自然规律和历史规律上持有的双重规律标准是他思想体系的一个严重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