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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论文摘要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新型知识产权的客体,对其运用刑法进行保护日益重要和流行。虽然商业秘密的概念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但截至目前为止各国对商业秘密的概念都没有统一的表达。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商业秘密指的是不被广泛熟知、可以带给秘密拥有者物质的或者经济的益处、能够被制造或使用并且要求秘密拥有者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秘密信息。其具有价值性、秘密性和管理型三个特征。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并不是随着商业秘密的产生而产生的,世界范围内运用刑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历史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从倚重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到刑事责任,保护力度不断加大、逐步趋向国际化的过程。国外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经历了三次高潮。在封建社会,我国并没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少数手工业生产的“技术诀窍”和“祖传秘方”是通过所有人保守秘密不外泄的方式进行保护的。现代意义上对商业秘密进行刑事保护在我国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侵犯商业秘密罪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本文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有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经过权利人的同意,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并造成权利人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一般情况下是故意也有可能是过失。我国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存在商业秘密认定难和损失后果难以确定这两个难题。如果想要更好的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制度,就要完善立法模式、重构侵犯商业秘密的罪名、完善证据开示与质证制度、进一步加强相关诉讼资料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