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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会技术视角下法律的本质、构成与功能

论文摘要

技术分为自然技术、社会技术与思维技术。社会技术是由人类发明或制定的,被全体社会成员所承认、接受、使用的,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进而实现改造社会目的的实践性知识体系。在对社会技术进行研究时,学者们一般都会提到法律是一种社会技术,以法律为例去诠释社会技术,但是为何我们就能说法律是一种社会技术呢?本文从社会技术的本质、构成要素、功能方面通过对比来论证法律属于社会技术。法律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共同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总和,所以法律其本质特性是中介性、差异性(阶级性、适用范围差异性)和规范性,而社会技术也具有中介性、差异性(阶级性、适用范围差异性)和规范性的一般特性,同时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技术,是以权利与义务为主要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这是法律与其他社会技术相区别的自身的特性。从社会技术的构成要素来分析,法律的实体要素、理性要素和程序要素都符合社会技术的构成要素条件。从社会技术的功能来看,社会技术所具有一般性的控制功能和调整功能也正是法律的主要功能,当然法律作为一项社会技术还有着指引、评价、教育等其他功能。所以法律应该是一项社会技术。从社会技术的分类看来,分为作为制度的硬性社会技术和作为意志的软性社会技术,两种类型的社会技术互相作用,法律正是属于刚性社会技术,同时作为软性社会技术道德对法律起着补充完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