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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确证:证据主义的认识论重构

论文摘要

自从柏拉图以来,西方知识论的基本逻辑要旨就在于对命题知识进行分析。知识被定义为“确证为真的信念”。但是在1963年,美国哲学家葛梯尔构造了两个反例并以此反驳了传统知识的“三元定义”结构,证明了真、信念、确证这三条原则并不必然导致知道,葛梯尔问题产生的关键在于:我们应该如何理解“确证”的含义?这样,继知识的定义问题之后,确证的问题就凸显出来,成为知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围绕着知识确证的问题,传统上两个相互竞争的回答是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新近知识论中的研究主要就是围绕着上述两个问题展开的,一为认识确证;另一则是这种确证的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之争。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就确证所展开的争论充分表明了当代知识论的主流理论依然无法有效地应对怀疑主义的质疑,费尔德曼与柯尼正是在对主流确证理论的批判的基础上形成了证据主义的观点。证据主义不仅可以视为是实现确证的进路之一,更是实现或者达到信念得到确证的有效保障。有关这些问题的背景,构成了本文第一章和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本文聚焦于讨论为内在主义进行辩护的“证据主义”。所谓证据主义,就是信念的确证是由认识者有关该信念的证据的性质所决定的。通过分析证据主义的主要观点可以得出:(1)确证概念是认知意义上的;(2)确证涉及了肯定的、否定的以及悬而未决的命题态度;(3)确证完全取决于证据的性质。作为一种为内在主义进行辩护的证据主义理论,其提出为我们提供了重新审视确证理论的一个新视角,但是其自身也存在着无法解决的困境,证据主义并没有就其核心的命题进行论证,这包括:第一,证据的定义;第二,具有证据;第三,证据支持。同时,证据主义也受到了来自外在主义的批驳,这其中为激烈的当属于戈德曼的可靠主义的批评,戈德曼认为确证的信念是由可靠的过程产生的。作为对确证问题的说明,可靠主义面临着以下三个缺陷:(1)初,戈德曼的过程可靠主义理论重点强调的是有关于知识确证的外在条件—“真”,后来则逐步地转向了认知心理学作为其主要的解释模式和方法。(2)戈德曼的过程可靠主义理论对确证与真理之间的关系的表达是错误的。可靠主义使得确证和真理之间的联系成为归属性的,而实际上是指称性的。(3)根据认识主体达到其信念的过程来说明确证,可靠主义就绕过了该认识主体的视角。作者认为,可靠主义对证据主义的驳难是不成功的,可靠主义把确证变成了一个外在性的概念,而实际上它是一个证据性的概念。本文在回应这些反对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证据主义的理论体系进行了修补,对费尔德曼和柯尼的证据主义理论体系进行了重构。重点回答了(1)证据的定义;(2)具有证据;(3)证据支持。在本文中,作者将证据定义为“真理的指南”,或者换句话说,作为真理p的证据仅仅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它是一个可靠的标志,症状或者真理p的标记。和以往将证据定义为确证的信念或者知识相比较而言,此定义有效地避免了陷入无限回溯的困境当中。关于如何具有证据?在第四章中重点区分了命题确证与信念确证。命题确证是概率意义上的,概事的提高增加了信念确证的程度,使得我们相信信念为真更有理由;信念确证是认知意义上的,是认识主体对信念的确证。证据主义引入了“完满证据”(well-founded)的概念,作为证据主义者评价信念状态的一个重要概念,用来描述一种在认识上得到完善支持的,并且是以恰当的方式获得的信念态度。这一概念的运用依赖于两个方面的证据——认识者所“具有”的证据以及与认识者在形成信念态度对所“使用”的证据。“完满证据”的概念表明:第一,在认识论的概念中,信念态度的确证和命题确证是一样重要的。第二,一个理论不符合信念态度的确证几乎就不能称之为是知识:认识主体可能相信得到确证的命题,但是如果认识主体相信一个命题是基于某个错的理由,那么认识主体的信念就不等于是知识。在接下来的一章,主要对证据主义的核心问题即证据支持的结构性难题给予了详细的论证。认识主体相信某物在某个时间是否是得到确证的,如果得到确证,在何种程度上得到确证,这取决于认识主体的证据在那个时间相对于那个信念有多么的好。也就是说,证据确证有程度之分;证据确证是相对于时间而言的;证据确证是关于认知主体的,尽管它不是主观的;证据确证既有逻辑的因素,又有因果的因素。并且表明:证据确证的性质有三个向度:支持性,理由的独立可靠性和全面性;证据主义的标准是显示真理的。在论文的后一章将证据主义的观点上升到了社会认识论的层面,并且认为证据主义是一种佳说明推理,证据主义就是按照“佳说明”这一目标来进行推理的,或者说,推理的合理性在于它是关于证据的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