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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高科技犯罪的技术合理性反思

论文摘要

高科技应用巨大的社会效应,使其“双刃剑”功能更加凸显。一方面高科技的发展给人类带来物质财富的增长和生活的便利。另一方面,高科技在社会应用中的负效应也伴随其中。高科技犯罪就是高科技应用社会负效应的一种极端形式。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威胁社会的秩序,破坏人类的生活体系。当代需要通过公安系统的高科技化来弱化高科技犯罪对社会的影响。公安系统的高科技化是从技术上制约高科技犯罪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杜绝和减少高科技犯罪的社会影响的后屏障。公安系统的高科技化对公安系统中高科技刑侦手段的控制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高科技操作的不当,同样会带来诸如侵犯个人隐私等,对公民民主权利的侵害。如何界定公安高科技使用的尺度,在维护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成员利益大化之间保持一种平衡,是本文探讨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处理两者的关系中,坚持人本主义原则,维护社会利益的大化,反对技术主义是其中重要的标准。公安高科技应用合理性标准的实施,终需要通过高素质的公安人员来实现。我国现在公安人员素质与高技术条件下的办案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建立科学用人机制、培养机制,是建立高素质公安队伍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