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1997 论文字数:8751
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先权
摘 要
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出现了形式多样的行政合同,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城市房屋拆迁合同、公共工程建筑合同等,行政合同管理已经成为政府的重要管理途径。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方式,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在行政合同中所形成的关系仍旧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合同的最终目的仍在于实现公共利益,在合同这种“平等”的方式背后,不能排除行政权的存在,该合同行政主体享有优先权,这就形成了权力因素与契约因素在行政合同中并存的局面。权力因素是否存在限度?我们应以何种态度对待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先权?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迸行探讨。
关键词:行政合同 行政优先权 程序规制
目 录
一、行政优先权之界定1
(一)行政优先权的概念分析1
(二)行政优先权之性质分析2
二、我国行政合同优先权制度之主要问题剖析2
(一)理论研究的匮乏3
(二)优先权行使范围的局限性3
(三)实体法系统规定的缺失3
(四)程序规制的缺失导致行政优先权的恣意性4
(五)公众对行政优先权的认识理念滞后4
三、完善我国合同优先权具体制度的构想4
(一)合理选择规制方式5
(二)明确行政合同中行政优先权的内容5
(三)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6
(四)完善对行政优先权程序上的规制6
(五)培育和树立公务优先的道德理念6
结束语7
参考文献1
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