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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中“关系专用性”资本对劳动契约质量、性质影响的研究

论文摘要

中国民营企业自90年代以来就异军突起,成为中国经济中最富有活力和动力的一部分。新的世纪以来,国家允许民营企业介入的行业越来越多,政府也有许多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发展;随着行业准入度的开放和市场化的深入,市场竞争日趋公平、公正、公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市场大门打开;西部大开发孕育了巨大市场,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舞台和广阔的天地,种种背景都表明中国民营企业正进入一个发展的“黄金时期”。 中国民营企业从发展模式和人员组成结构上一般有两种典型模式,一种是自下而上的“浙江模式”,一种是自上而下的“精英模式”。笔者之所以将中国民营企业分成这两种典型模式,正是为了首先将本文所研究的中国民营企业定位在第一种模式——浙江模式。从而在这样的基础上去定义中国民营企业内部的“关系专用性”资本,并研究研究民营企业内部由于“关系专用性”资本的存在而导致内部劳动契约划分为两种不同性质的契约——关系契约和市场契约,并且从实证上进一步论证了“关系专用性”资本对劳动契约质量的影响。 最后,采用交易费用理论探讨了目前中国民营企业劳动契约的特点以及利弊,对民营企业的制度建设提出了相关的策略与建议,提出了中国民营企业关系治理模式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化的现实性以及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