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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委托—代理关系研究

论文摘要

80年代以来,我国国有企业从生产型转变为经营型,通过采取承包经营、授权经营等形式,基本已实现改革脱困的目标。但随着企业获得越来越多的自主权,代理成本问题凸显出来。国有企业经营者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由消极偷懒不作为演化成利用改制大肆鲸吞国家财产。因此,现阶段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国有企业改革同步进行,其中更为迫切的是加大国有资产的管理力度,降低代理成本。 委托—代理理论是信息经济学的核心内容。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代理人利用信息优势在合约关系形成时,造成逆向选择;在合约关系形成后,代理人隐藏自己的行为,做出有利于自身的私人决策,形成道德风险。委托—代理理论通过斯宾塞信号传递模型分析对代理人的选择机制,高能力的代理人通过向委托人发送不同成本的信号使自己与低能力的代理人区别开来,由此使逆向选择得到改进。对于道德风险问题,委托—代理理论通过霍姆斯特罗姆模型,分析风险在委托、代理双方的分布,说明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代理人必须分摊部分风险,对代理人的最优支付要基于企业经营结果,由此将企业的业绩引入代理人的目标函数。 为分析改制中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本文提出股东构成—委托代理结构—代理成本分析模式。就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来说,除了一些面上的改革措施(如国有资产代表制度、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等)。深层次的原因是代理成本的变化由委托—代理结构(委托—代理链)的改进引起。我国国有企业由计划经济模式转轨而来,在公有制条件下,国有股一股独大,处于完全垄断的地位,近乎“一边倒”的股权结构,使股东大会实际上成为国有股股东会议或国有股控制下的董事会扩大会议,小股东很难在股东大会上取得发言权,更难说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而国有股的股东权利分散在不同的部门,造成“出资人不到位”,导致委托—代理机制的失效。随着产权制度的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资本大量退出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股东构成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国有股相对控股的条件下,国有股东可以通过制度性搭便车等措施放弃部分决策权,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委托—代理关系得到改进,代理成本得到了有效控制。 从理论上说,MBO(管理层收购)是解决代理成本问题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但是,对于我国国有企业实施MBO,在操作层面上却争议颇大。例如收购价格等重大问题,都未得到规范。以同样思路得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可操作性则强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