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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制度,社会资本与契约选择——基于我国行业协会发展的综合分析

论文摘要

非正式制度对经济运行存在影响这一观点早已成为理论界的共识。现有的文献和研究,通过多方面的历史经验和案例分析验证了非正式制度对交易秩序的维护作用;并认为,它的存在有效地弥补了正式制度体系所无法覆盖的交易范围中的治理缺失。契约是维护交易正常进行的工具。而主流的契约理论,无论是交易费用经济学或是产权理论,对契约选择的分析更多地局限于交易的技术层面,从而忽视了社会环境对契约选择可能造成的影响。二者将关注点集中于交易所涉及要素的物质属性和测度这些属性的技术手段,如资产的专用性程度,商品性质的稳定性,以及现有技术条件下,要素属性及其变化的验证难度等等;并认为是这些技术因素决定了不同契约形式的交易成本,进而决定了不同交易内容对应的最优契约形式。因此,尽管多数学者承认非正式制度对交易的维护作用,但非正式制度却从未被正式纳入契约选择的分析之中。本文尝试将其纳入现有的理论框架,并研究非正式制度作为缔约环境对契约选择可能造成的影响。首先,本文从个体心理动机的角度分析了非正式制度得以存在并正常运行的微观基础。以文化习俗和道德规范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非正式制度,同时具有信念协调和价值评判的功能。后者作为非正式制度的价值属性会通过规范内化的方式进入个体的心理意识,形成个体的社会偏好。无论就充分性还是必要性而言,社会偏好的存在,都是非正式制度自我维系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构成对其进行微观分析的基础。其次,本文从社会资本的理论视角分析了非正式制度的运行机制。非正式制度要实现对个体行为的约束,需要通过对违规性行为信息的获取来实施制裁。由于其自我实施的特性,非正式制度以社会平行化网络作为其运行的载体,通过网络内部特有的情境共享和默会体验的方式来实现有效信息的分享,以及私人制裁的方式来实现对违规者的惩处。个体相应的社会偏好构成了个体实施私人制裁的心理动机。社会资本作为综合了这一个体动机和网络密度的结构概念,测度了非正式制度约束个体行为以实现保护交易合作目的的能力。再次,本文以契约实施作为切入点,探讨了非正式制度对最优契约形式的影响。契约要实现最优化,需要在实施成本最小化的基础上,权衡交易效率与生产效率以实现交易成本的最小化。契约的实施模式可以分为法律实施和非法律实施。前者的实施效率由契约形式决定,后者的实施效率主要由交易个体所共享的非正式制度来决定。非正式制度通过约束个体行为实现保护交易合作的能力越强,即个体间社会资本越大,非法律实施的实施效率也越高,最优契约形式中非法律实施成分的比例就越高。交易个体就会尽可能选择那些不太利于法律实施,但可能提高生产效率,即带来更多交易合作剩余的契约形式。反之则反然。最后,本文通过经济学实验和对我国行业协会发展实际经验的研究,验证了交易个体间社会资本存量与交易个体选择的契约形式中的法律实施成分之间的反向关系,从而证明了非正式制度作为交易的缔约背景对契约选择的影响。本文通过理论,实验检验和实证经验的分析,得到以下主要结论:第一,非正式制度是以社会偏好为个体微观基础的共有价值体系。第二,个体的自我约束和社会网络内部的私人制裁是非正式制度自我维系的主要方式。第三,社会资本的功能维度限定了它所包含的非正式制度的范围,因此社会资本可以作为非正式制度保护交易合作能力的测度手段。第四,非正式制度通过对契约实施成本的影响,进而影响具体交易过程中契约形式的选择。第五,如果将行业协会看作是会员企业进行的一组复杂交易,那么政府干预力度可以看成企业为实现这组交易所选择的契约中,法律实施成分的比例。它与企业间社会资本存量成反向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