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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然垄断产业激励性规制改革

论文摘要

自然垄断产业激励性规制是在克服传统规制缺陷和局限性基础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传统规制理论、以及以资本回报率为代表的传统规制模式失灵的根本原因在于完全信息的假定和弱激励的缺陷。信息不对称下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揭示了自然垄断产业规制中的“激励问题”,规制契约只能在信息不对称的委托代理框架下进行激励性设计,以解决规制失灵问题。由于激励与抽取信息租金的矛盾,难以实现生产效率与配置效率的统一,规制设计必须进行权衡。在实践中,虽然价格上限等激励性规制应用模型对生产效率形成强力激励,但是其在取得良好产业绩效的同时,也带来了被规制企业攫取信息租金、损害消费者剩余等问题,因而激励性规制模式的选择受到许多条件的约束。鉴于我国自然垄断产业及规制的现状和主要矛盾,激励性规制改革的方向已经取得共识,而有关激励性规制模式选择和构建方面的研究却很不充分。激励性规制理论实质上是反映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委托代理关系的规制契约的设计理论。规制设计受到信息结构、不完美规制者等条件或因素的约束。本文首先通过构建经济模型创新性地分析了信息约束对规制设计的影响,指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规制契约设计不仅必须满足参与约束,而且也需要满足激励约束。因为只有激励产业效率不断提高,消费者剩余、配置效率才能最终得到改善和提高。在分析不同规制契约激励强度的基础上,通过模型推理,论证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规制设计的“两难选择”:激励与抽租。信息租金限制了高强度激励性规制契约绩效,生产(产业)效率与配置效率难以同时获得均衡,只能根据条件加以权衡。规制设计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规制目标,而社会福利的内容不仅包括消费者剩余(配置效率)、生产者剩余(产业效率),还应该包含促进产业发展的必要投资、保证和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内容。在对规制目标拓展的基础上,提出规制契约激励强度的选择不仅需要考虑避免“规制俘获”导致的消费者剩余损失、规制承诺缺失引发的“棘轮效应”问题,也需要考虑投资和质量保证的要求。激励性规制理论只是为应用模型的设计提供理论指导,更有实践价值的是具有可操作的应用模型。目前,价格上限是应用最广、绩效最好的激励性模式。通过对价格上限规制的分析评价,指出其克服了传统回报率规制的固有缺陷。在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