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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

论文摘要

法治是千百年来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政治理想,是现代国家的治国之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离不开法制的健全,而法制的完善,又将进一步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当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要加快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司法改革,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加强对权力的约束和监督。党的十六大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对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深刻的论述。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加强经济法制建设”,要求按照依法治国的方略,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加强经济立法。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在本质上要求实行法治。因而从宏观背景上说,经济发展,包括区域经济发展都要纳入法治的轨道。 现代区域经济是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的市场经济,由于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存在着失灵的领域,公共品的供应也不能完全通过市场的力量达到特定的经济区域,区域市场秩序的规范和区域经济运行中许多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有效的干预,这就要求通过依法行政、规范决策、权力约束、职能转变等诸多法治化行为加以有效实施。因而“依法治国”应落实到“依法治区”上来。只有实现“依法治县”、“依法治市”、“依法治省”,才能构筑起“依法治国”的大厦。只有通过“依法治区”而形成的具有良好法治秩序的区域即法治区域,才能为区域经济的发展创造优越的社会环境。区域经济的发展不仅取决于法治化,而且受益于法治化,法治不仅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更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制度性因素。区域法治化提升的不仅仅是区域的法律品质,更是区域的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