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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之可行性

论文摘要

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性在于它能通过市场的供求状况引导人们的经济行为,使资源配置最优化。但是,各分散的利益主体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在构造市场经济动力的同时,也必然造成经济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的损害和个人收入的两极分化。而这些效率缺陷和分配缺陷恰恰是市场经济本身所无法弥补和克服的。它需要政府的介入和干预,其中税收就是国家掌握的重要的经济杠杆。 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一般有两种作用机理,即“内在稳定器”和相机抉择政策,这两种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累进的所得税制来实现的,所得税是税收宏观调控功能充分发挥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和贯彻税收公平原则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天然相融的。因此,借鉴国际税制改革与发展的一般规律及成功经验,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国民收入的增长,确立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既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 当然,这种税制模式的转换并不是骤然的,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必须把税制模式看成一个动态的概念,并把它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来考察,将其分为近期模式、中期模式和远期模式,把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作为一个远期目标,并为目标模式的实现积极准备和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