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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商业银行经营制度的选择

论文摘要

1999年11月美国废止了已有66年历史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法律上重新确立了金融混业经营的模式,宣告了世界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面对国际混业经营浪潮,我们该怎么办?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究竟应该选择何种经营制度模式?这个问题是我国金融制度改革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的研究就是围绕着这一中心问题展开的。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对商业银行经营制度的两种模式进行静态分析比较,然后从动态上分析商业银行经营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和变迁路径,通过对德国、美国、日本、英国和韩国等国商业银行经营制度变迁的历史考察,发现尽管各国最初的选择不尽相同,但最终殊途同归,都选择了混业经营制度,说明混业经营的发展方向具有历史必然性。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我国目前所实行的分业经营制度进行了反思,通过对分业经营制度模式形成的背景与制度供求的均衡性的分析,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目前的经营制度处于非均衡状态,打破这种经营制度非均衡的现实有效选择就是实现混业经营制度对分业经营制度的替代,混业经营制度将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经营制度模式的最终选择。随后本文分析了我国实施混业经营的制约因素,指出由于现有的政治、经济、法律、科技水平等因素的制约,由分业经营转变为混业经营应该是一个逐步过渡演化的过程,于是,本文最后提出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走向混业经营的渐进式发展战略,这也是本文的一个创新点。本文所提出的具体政策建议为:1、在现行分业经营和机构分设的框架下,允许银证之间、银保之间在业务上进行合作;2、允许金融集团通过控股公司的形式进行跨业经营;3、取消混业经营的限制,允许成立综合性全能银行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