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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

论文摘要

在现代股份公司中,股权投资者是最重要的利益主体和利害关系人。由于中小股权投资者在股份公司中所处的劣势地位,在股份比较分散的情况下,中小股权投资者受到公司管理层的侵害;在股权集中于控制性股东的情况下,则受到控制性股东和管理层的双重侵害。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一股独大”且不流通是中小投资者受到侵害的特殊原因,而“内部人控制”,则表现为“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 控制性股东和内部人掠夺外部投资者的手段很多,扭曲的股利政策、非公允关联交易、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投资行为、任人唯亲、过度职位消费、不规范的信息批露、操纵市场、重组魔方等都是常用的手段。 研究表明,投资者保护水平越高,则股票市场价值越高,上市公司越多,上市公司的销售额及资产越大,上市公司的公司价值越高,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水平越高,股权和控制权越分散,来自控制权的私人利益越少,投资机会与实际投资之间的关联度越高。简言之,良好的投资者保护有利于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公司价值的提升、资本市场发展和实体经济的增长。 各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因法律渊源和执法效率不同而存在差异。比较发现,普通法系国家通常能比大陆法系国家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保护。与发达市场国家相比,中国的证券立法是比较完善的,但由于执法效率不高,加上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仍然较低。 契约论和法律论是中小投资者保护手段的两大观点。契约论的基本观点是,只要契约是完善的,执行契约的司法体系(法庭)是有效的,那么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