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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财产性收入是由其财产带来的,我国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与农民的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共同构成农民的总收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的份额相对较小,一般不超过总收入的3%。 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指土地被征用、土地经营使用权经流转后而得到的相应补偿和收益。农村改革使农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土地权益,但存在着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质问题。 农民的住房收入,指农民通过房屋的出租、出售和拆迁补偿而取得相应的收益。但由于宅基地所有权虚置,有关法律存在空白,基层政府法制观念淡薄等,使农民房屋产权虚化。 农民的资金收入,指农民资金通过储蓄、民间借贷及购买股票、证券、债券等而取得的相应资金收益。由于农村金融机构单薄,资金投资渠道狭窄等,导致民间借贷盛行,金融秩序混乱,给农村社会的稳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必须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分析方法,深入剖析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