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佳博论文网!

中国转型期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确定原则及其影响因素

论文摘要

中国改革开放前,政府统一调配资源,在公共物品供给中起着绝对核心的作用。改革开放后,市场机制被逐渐引入,政府作为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的绝对核心作用在下降,公共物品供给主体呈现多元化。在这一公共物品供给主体多元化的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政府缺位问题。同时,由于传统的习惯力量,某些方面还存在政府对公共物品私人、集体供给空间的挤占,存在政府越位问题。因此,近年来学术界的研究热点逐渐开始转向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确定问题,但现有研究在供给主体确定原则、影响因素、多主体联合供给模式构建等方面还存在不足。本文试图推进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的确定原则、影响因素和多主体模式构建研究,分析中国转型期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确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政策建议。全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是为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确定寻找一个理论基础。主要辨析公共物品及其供给主体概念的含义,阐述了为什么要以“非排他性”来定义本文所研究的公共物品概念,区分了公共物品供给与生产的不同,并给出供给主体分为政府、私人、集体的理由。第二章分析供给主体确定的一般性指导原则。在系统地梳理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确定原则不能仅仅是“效率”,而应当是“公平”加“效率”。由此出发,对市场经济制度下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确定的公平效率内涵与权衡进行了尝试性探讨。市场经济制度下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确定中的公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在既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内,切实维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利、发展权利,以及相应的休息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二是指在既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内,尽力维护无劳动能力的人享受与劳动者同等的生存权利、发展权利,以及相应的休息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市场经济制度下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确定的效率不能简单概括为供给成本的节省,而应是不同供给主体所能增加的消费者剩余和利他精神满足之和的提高。确定不同的供给主体实际是选择不同的公平效率组合,而对公平与效率组合的选择,必须把握公共物品供给中公平与效率两者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表现在效率决定公平,公平对效率有反作用;公平与效率的矛盾表现在公平对效率的“滞后”。在把握公平效率的上述对立统一辩证关系前提下,按照公平效率原则确定供给主体就有以下要求:如果某一供给主体替代另一供给主体可以使公平和效率同时增进,那么应确定前一供给主体承担公共物品供给责任。如果某一供给主体替代另一供给主体不存在公平和效率同时增进,为了公平可能会牺牲部分效率,或为了效率可能会牺牲部分公平,那么供给主体确定需要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权衡——当公平问题成为社会突出问题时,应当对公平问题给予更多关注,甚至可以牺牲部分效率选择有利于增进公平的供给主体;当公平问题不是社会突出问题时,可以对效率问题给予更多关注,甚至可以牺牲部分公平选择有利于增进效率的供给主体。第三章分别从政府、私人、集体三个角度分析了公平效率原则下确定供给主体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从政府角度分析,影响公平效率的因素有:对厂商的歧视、官员自利、成本分摊歧视、公共物品供给规模经济;从私人角度分析,影响公平效率的因素有:私人收入集中程度、产权设置、非对称信息下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贫困、公共物品供给伴随的权利平等问题;从集体角度分析,影响公平效率的因素有:私人收入集中程度、消费者的平均观念、惩罚机制、制度环境。本章强调按照公平效率原则确定供给主体时,需要综合考虑各个影响公平与效率的因素,比较不同供给主体代表的公平和效率组合的优劣,确定最优的供给主体。第四章研究公平效率原则下多个供给主体的联合供给问题。本章探讨了多个供给主体之间的替代模型:纵向替代是按照公平效率原则,考察同一数量段公共物品不同要件的成本分摊与资金使用问题,即同一数量段内不同要件的供给主体替代问题。同一数量段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纵向替代呈现出不同的多种主体组合模式:私人或集体供给模式、私人或集体与政府联合供给模式、政府供给模式。横向替代是按照公平效率原则,把公共物品供给数量分成不同的数量段,分别考虑供给主体纵向替代问题。横向替代的结果可能是不同数量段呈现不同的纵向联合供给模式。在供给主体替代中,政府基于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考虑,私人或集体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政府、私人或集体期望的替代不一致时,政府需要采取策略实现最优的供给主体替代方案。多主体供给模式中可能存在政府缺位和越位问题,偏离供给主体确定的公平效率原则。第五章为案例分析和政策建议。本章针对上述理论进行案例分析,提出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多主体供给模式政策建议。其中有关政府的政策建议为:纠正过度市场化政策理念;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的事权财权;实现公共物品政府供给的民主决策与民主监督。有关私人的政策建议为:提高产业集中度;慎重考虑通过产权安排解决公共物品供给问题;规范慈善机构,提高慈善活动的公信力;提高捐赠的税收减免比例,简化免税程序,鼓励和引导企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事业捐助供给公共物品;通过授勋、民主选举等方式提升捐助者的社会地位,激励公共物品捐助供给;合理发展公益彩票。有关集体的政策建议为:创造有利于企业合作供给公共物品的制度环境;提升产业集中度,降低公共物品集体供给谈判成本;避免自治组织行政化影响公共物品集体供给等。在中国转型期以政府为主导的多主体供给模式政策建议中,本章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并给出了其中一般性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性原因是:相对于私人或集体而言,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有足够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从国防建设、国家和地方基础建设到环境保护,几乎都是政府发挥其主要职能的领域。特殊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国转型期公共物品供给中政府严重缺位的现实;二是在转型期,劳动者在劳资双方的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工资提升幅度慢,政府承担着向资本所有者征税、向劳动者供给再分配公共物品的重大责任。本文的创新之处如下:第一,在系统地梳理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确定原则不能仅仅是“效率”,而应当是“公平”加“效率”。由此出发,对市场经济制度下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确定的公平效率内涵与权衡进行了尝试性探讨。第二,比较深入地探讨了多个主体供给模式中供给主体之间的替代模型,区分出了纵向替代与横向替代。纵向替代强调按照公平效率原则,考虑同一数量段内不同公共物品要件的供给主体替代问题。横向替代强调按照公平效率原则,把公共物品供给数量分成不同的数量段,分别考虑供给主体纵向替代问题。在这一替代模型中,随社会的公平状况和各个供给主体的效率变动,多主体供给模式会发生相应变化。多个供给主体替代模型可以涵盖单一供给主体的特例,并且树立在供给主体确定中的多供给主体动态竞争的观念。多个供给主体动态替代的理论可以涵盖单一供给主体的特例,并且树立在供给主体确定中的多供给主体动态竞争的观念。第三,比较深入地分析了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确定的影响因素,例如,影响集体供给主体最优规模的平均观念、制度环境,影响私人或集体公共物品供给的产业集中度、产权设置等,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第四,对三种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的运作机制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分析了政府公共物品供给中税收负担抑制经济发展的条件。区分了公共物品供给集体的最优规模与私人物品供给集体的最优规模。对公共物品慈善捐助和彩票融资供给主体的动机做了进一步研究,区分了利他动机和非利他动机,提出了可能的非利他保险动机,并分析了慈善捐助谋利动机的价格机制。论证慈善捐助利他公共物品供给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可能为负,指出不应对利他公共物品供给盲目推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