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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地方政府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经济职能

论文摘要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所在。中共十六大对解决好“三农”问题高度重视,对农村发展目标和任务、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农村生产力、深化农村改革、协调城乡关系、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全面部署。地方政府具备兼顾落实中央政策和推动本地区经济发展的能力。地方政府对推进辖区内市场化改革,发展本地区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各级地方政府在贯彻中央方针政策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有效的完成了中央的任务,推动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可以说,今天我国改革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绩,与地方政府的积极推动是分不开的。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策的直接执行者和本地区经济的推动者,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的战略部署,始终把“三农”工作放在重中之重,切实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快农村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责”,要“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本文也正是响应这一精神,积极探索在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上地方政府的经济职能。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地方政府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经济职能,结合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在“三农”工作中存在的“三位”问题,提出了地方政府在解决“三农”问题中应当遵循的工作原则,最终界定了现阶段地方政府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经济职能。最后,运用前面提出的理论和原则,分别针对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对地方政府解决“三农”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