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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兼并的反垄断分析

论文摘要

在经济转型、产业结构调整、开放的压力等众多因素的作用下,从上世纪90年代起,中国兴起了一股以横向兼并为主的并购浪潮。由于横向兼并易于产生单边效应和协调效应,一直以来是世界各国反垄断当局关注的重点。中国虽然在2008年也实施了《反垄断法》,但由于《反垄断法》本身规定的是一些粗线条的原则性条款,而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因缺乏经济理论的支持又尚未出台,这就使得依据《反垄断法》对横向兼并进行反垄断审查面临极大的挑战。加强对横向兼并的反垄断研究是《反垄断法》顺利实施的迫切需求。本文以新古典经济理论中的古诺寡占竞争模型和Bertrand寡占竞争模型为基本理论模型,在对现有单边效应文献进行系统梳理的同时,重点分析了横向兼并的协调效应以及在反垄断审查和资产剥离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得出以下对反垄断实践具有重要指导价值的结论。第一,与传统产业组织理论认为对称有利于合谋的结论不同,在成本对称的部分合谋市场上,如果横向兼并不能产生协同效应或不能给兼并厂商带来效率改进,无论是参与合谋的厂商还是边缘竞争厂商,都基本上不具备兼并的动机。它们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才‘会有动力发起兼并,但这种兼并不利于默契合谋的维持,因为它提高了胡萝卜加大棒策略下维持联合利润最大化的默契合谋所必需的最小临界贴现值。在成本不对称的市场上,大厂商参与的横向兼并通常会削弱其参与默契合谋的动机,增大默契合谋可维持的难度。如果进一步考虑到动态重复博弈中厂商间以何种方式选择何种产量(价格)作为合谋产量(价格)的困难,那么,横向兼并的协调效应可能要更低一些,这与欧美国家目前的反垄断政策的主流理念相冲突——大厂商参与的横向兼并会促进合谋的形成和有利于合谋的维持。第二,鉴于横向兼并有可能会产生单边效应和协调效应,一起大的横向兼并通常需要经过反垄断当局的审查。由于总福利标准不仅忽略了收入再分配问题,将财富从消费者向生产者的转移视为中性,而且本身还存在逻辑混乱的问题,因此,不适合作为反垄断审查的标准。相反,消费者剩余标准不仅可以实现横向兼并的帕累托效率改进,而且易于反垄断当局执行,是一个可行的合意审查标准。第三,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如果横向兼并有利可图但却不能通过反垄断审查,兼并厂商总是具备行贿的动机。当兼并厂商意识到政府监察部门存在信息核查预算成本时,它的最优行动是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来提供过量的信息和复杂的信息,以降低政府监察部门监管复查并查实存在贿赂行为的概率,使得一项效率改进达不到消费者剩余标准的横向兼并获得通过。因此,提高兼并厂商提交信息的质量成为解决反垄断审查中寻租问题的关键。第四,基于古诺寡占模型的理论研究表明:(1)在对称情形下,当边际成本满足一定条件时,即便是不进行资产剥离,横向兼并也可能不会引致价格上涨。只有在兼并将导致价格上涨的情形下,反垄断当局才可以要求兼并者剥离部分资产;(2)在兼并前厂商成本函数对称的情况下,任何向竞争对手大于零的资产剥离都是合意的,而向潜在进入者剥离资产却会导致价格上涨,除非兼并可以产生资产协同效应扩大内部人或兼并厂商的联合产能。当存在这种资产协同效应时,向潜在进入者剥离资产应当是反垄断当局的最优选择,因为这会导致比向竞争者剥离资产更优的市场结构,更有利于恢复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福利;(3)在不对称情形下,如果厂商间的技术相同,区别仅仅在于资产拥有量的不同,那么向潜在进入者剥离资产是不合意的,这将导致兼并后的价格高于兼并前的市场均衡价格;(4)如果厂商掌握的技术不同,那么,潜在进入者技术越先进,进而边际成本越低,潜在进入者越有可能以竞拍的方式赢得被剥离资产进入市场。当潜在进入者的技术最先进时,由潜在进入者获得兼并者的被剥离资产不仅有利于消费者,而且对潜在进入者和兼并者而言也是有利可图的。如果潜在进入者的技术落后于市场上的在位者,它就没有能力进入市场成为一个活跃的竞争者,此时,反垄断当局只能向在位者即兼并者现有的竞争对手剥离资产。这些结论的一个直观而重要推论就是资产剥离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寻找到合适的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