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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播电视规制研究

论文摘要

广播电视业是一个特殊的产业,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一直是经济学、新闻学、政治学、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公共利益规制理论认为,市场失灵的广泛存在是政府介入经济运行、实行规制的主要理由。广播电视业是一个具有明显的市场失灵特征的行业,这主要在于它具有政治性与经济性两重性、广播电视产品的公共产品特征、广播电视行业普遍存在的外部性以及它的网络经济特性,因此广播电视业历来都是受到严格规制的行业。但是,利益集团规制理论认为政府的规制并不完全是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可竞争性市场理论也表明,市场失灵并不能为政府介入经济运行提供充足的理由。利益集团规制理论与可竞争性市场理论直接导致了西方国家在传统规制行业所进行的放松规制政策的推行,这些行业也包括广播电视行业。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了完全公共性的广播电视体制,这种体制重广播电视的政治属性而轻其经济属性,我国对广播电视经济属性的认识始于改革开放特别是确立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以后。总体而言,我国目前广播电视业既存在规制过度的问题,也存在明显的规制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在局台不分、行政力量对广播电视干预过度的背景下,广播电视业的活力无法充分发挥,也无法适应加入WTO后广播电视产业面临的国际竞争。因此,制定合理的广播电视产业发展政策、完善对广播电视的规制制度无疑是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针对我国广播电视产业发展状况,我国的广播电视规制改革应该结合实际国情,选择放松规制与重新规制相结合的路径。在广播电视体制选择问题上,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理论告诉我们,当前的广播电视规制制度对广播电视规制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决定作用,而我国广播电视规制制度的现状与英国当年对广播电视业进行放松规制改革时的状况较为相似,因此英国的商业性与公共性并存的广播电视体制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在此基础上,我国需要改变目前广播电视机构事业单位的身份,明确其企业法人的地位,放松广播电视的产权规制,以形成有效的竞争格局、培育有竞争力的广播电视实体。在规制手段方面,我国应该加快广播电视规制法律框架的构建与完善,以法律规制作为广播电视规制的基石。在规制机构的设置问题上,我国应该实现真正的局台分离,政府的广播电视主管机构须由目前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角色转换为纯粹的规制者角色;借鉴西方国家广播电视规制机构设置的方式,我国也可以考虑设置独立的广播电视规制机构,对广播电视业实行独立、公正、廉明的规制;第三部门作为重要的社会力量,在广播电视规制中可以发挥它的信息沟通、协调与整合优势,成为政府部门之外的重要规制主体。同时,非正式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交易成本节约机制,在广播电视规制中也应该发挥它的积极作用,以在我国构建一个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良性互动的广播电视规制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