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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管制研究

论文摘要

探讨投资银行业务的管制问题,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投资银行业务,其理论本质到底是什么,为什么要对投资银行业务活动进行管制。资本主义信用的发展演变经历了从直接信用到间接信用再到直接信用这样的辩证发展过程,遵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规律。投资银行业务是资本主义信用发展到否定之否定阶段,即“资本信用”阶段的必然产物。“资本信用”是对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扬弃,是经济主体在相互的经济联系中建立起来的以货币资本为信用对象的直接和长期信用关系。投资银行业务的理论本质是资本信用这一经济关系的物质载体,其内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反映资本信用这一直接信用关系的所有经济活动。正因为投资银行业务代表着信用发展的高级形式,那么它成为当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处于金融领域核心地位的业务活动有其深刻的历史必然性。为什么要对投资银行业务活动进行管制,即对投资银行业务进行管制的必要性来源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从理论上来说,投资银行业务管制的必要性源自于经济管制的必要性和金融管制的必要性。经济管制必要性的理论解释最初来源于对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市场均衡理论论证的批评;随后,“市场失灵论”成为证明政府干预合理性的主流解释;公共利益理论以市场失灵论为基础,在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保护者这一前提下,论证了管制的必要性。市场在实际经济运行中的种种缺陷使得经济运行并不能达致所谓“帕累托效率”状态,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必须要由政府管制来解决市场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市场缺陷的存在只是为引入市场以外的力量提供了可能,它既包括政府的力量,也包括第三方力量,而之所以要有政府管制来承担解决市场缺陷问题的主要角色,这是由政府所处的特殊地位和其较之于第三方力量的优势决定的。经济管制和市场机制以及其他分力一起构成了现代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合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因袭管制的公共利益理论观点,金融管制的必要性理论上来源于金融市场存在着缺陷。金融领域的特殊性也决定了金融市场存在的缺陷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缺陷的特殊性,实行金融管制的必要性可由金融市场缺陷的一些特殊方面来加以说明。另外,除政府管制以外的第三方力量在解决金融市场缺陷方面的不足使得金融管制政策的实施尤为必要。从实践角度来看,投资银行业务作为当代市场经济发展中在金融领域起着举重轻重作用的环节,对它的经济管制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比如,证券类业务管制的必要性直接来源于弥补和矫正某些证券市场失灵问题,主要表现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证券市场的外部效应以及证券经营机构过度集中而可能导致的垄断等方面;对企业并购业务进行必要的管制源于维护和促进市场有效竞争的需要、保护中小企业利益和保障社会公正的需要、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限制投机性并购行为的需要以及保障国家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的需要等方面;创业投资业务管制的必要性在于促进市场参与主体规范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营造一个良好的创业投资的外部环境和制度,使得闲置资本和管理资源等真正投入到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有利于加速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项目和创业企业中去,从而将经济部门推进技术进步与金融部门保障支持有机结合起来;资产证券化业务管制的必要性表现在防范风险,促进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打击欺诈行为,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在提高金融效率的同时,促进金融业稳定发展等方面;金融衍生产品业务为了规避风险而设,但自身却又具有高风险的本性。这一互相矛盾的特点决定了必须对其实施有效的管制,以控制交易风险、确保金融稳定和安全。根据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历程,可以把投资银行业务分为三大类,即证券类、创新型和引申型投资银行业务。证券类投资银行业务是最基本的资本信用活动,其他两类是资本信用活动在资本市场发展成熟后的创新和派生。这三大类投资银行业务的含义、主要经营主体、经营特点等各有不同,其各自的管制原则也各有侧重,论文系统地归纳和总结了当前中国各类投资银行业务管制的必要性、管制目标、管制主体、管制对象和主要管制内容。另外,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和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在对各类投资银行业务的管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制定了比较完善的管制制度。对其进行分析和比较,可以对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管制的改进和提高起到良好的借鉴作用以及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比如,在证券类投资银行业务管制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强化管制的法律手段,淡化行政手段;要从管制的行政化主导转向市场化主导;要建立和强化对管制主体的监督约束机制;要加强证券类业务的自律管制等。在企业并购业务管制方面,要以反垄断作为企业并购管制立法的基本目标,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积极完善相关企业并购管制的法律、规章,建立一套全面而系统的企业并购管制法规体系;要建立一个独立而权威的管制执法机构;要从本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制定企业并购管制的原则和政策等。在创业投资业务管制方面,要完善创业投资业务管制的有关立法;要尽快制定一套科学界定高科技企业的标准和办法;要贯彻适度管制原则;应充分重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等。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管制方面,应以资产证券化全面风险管理为核心,促进商业银行在创新金融业务中保持审慎经营;要致力于建立证券化操作的统一准则和最低的管制标准;应注重对证券化风险暴露进行资本配置的风险敏感度,根据风险程度不同,规定区别性的资本配置要求等。在金融衍生产品管制方面,要健全和完善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制的法律、法规体系;应贯彻功能型管制原则,加强各管制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相关机构的自律功能;加强金融衍生产品信息披露方面的管制制度建设等。最后,论文对中国各类投资银行业务管制所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思考和总结,并提出对改进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管制的政策建议。监管当局应该认识到,资本信用是否定之否定规律作用于信用发展的必然结果,它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随着资本信用的触角伸向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已经不可能再局限于传统的证券公司或所谓“投资银行”(相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的经营范围内。其他市场主体在资本信用的牵引下,自然会成为资本信用链条中的一个环节,成为投资银行业务活动的参与者。因此,在投资银行业务的管制方面,与其堵,不如疏,以疏代堵应该成为投资银行业务管制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另外,投资银行业务管制的改进应该把握一个总的原则,即针对不同投资银行业务的不同经营特点,有区别的采取不同的管制政策。具体来讲,对于那些业务开展已经较为稳定、市场容量已经具有一定规模的投资银行业务,比如证券类业务,就应该切实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确定的原则压缩行政管制权力,缩小行政管制的范围,更多的依靠市场自身的调节机制来达到行政管制所想要达到却力不能及的目标;对于那些并不涉及公众投资者、不会对国家经济安全产生危害的投资银行业务,比如创业投资业务,更不应该以行政管制为主。除了必要的报批和登记手续外,行政管制措施完全可以全部退出,代之以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管制,而政府部门只针对行业协会履行管制职能。这样才有利于发挥创业投资的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对于那些具有高风险特点、有极大可能对金融系统甚至国民经济体系造成潜在冲击的投资银行业务,比如信贷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产品业务,不但不能削弱行政管制权力,反而要切实加强相关行政管制主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