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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合同中受许人的激励机制研究

论文摘要

特许经营以其特殊的经营模式在企业经营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特许经营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特许经营这种组织形式的存在原因以及特许系统中对受许人行为如何进行监督上。但本文认为特许经营中更应该加强对受许人的激励,使其行为沿着特许人的期望目标发展,达到双方“共赢”的目的。由于特许经营中信息不对称,特许人和受许人的目标和偏好往往不一致,同时特许合同具有非完备性以及各分店地理位置比较分散,那么监督就存在一定困难,致使受许人采取搭便车行为,即在瞒报分店需求状况和销售收入状况的同时减少质量投入,损害特许人和其他受许人的利益,因此需要设计一套激励机制约束受许人行为。如何激励受许人是本文的核心问题。一是设计了一个基于道德风险模型的激励机制。特许人根据受许人上报销售收入的多少推断受许人的行为选择概率,进而实施奖惩。如果特许人推断受许人选择瞒报的可能性较大,就惩罚他,减少其利润分成;如果特许人推断受许人选择实报的可能性较大,就奖励他,增加其利润分成;特许人在进行判断时应结合分店的具体情况,如分店周边的同行情况、附近消费者的收入状况和消费观念、分店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等,由此使其对受许人的奖惩更加准确合理。二是由于特许双方行为具有不可验证性,需要引入法律机制来激励受许人行为,使双方说真话构成纳什均衡,不断完善特许经营法律制度和特许经营合同。基于上述结论和我国特许经营的现状和问题,提出如下建议:特许经营中应采取激励为主、监督为辅、与其他各种激励方式结合的激励体系;在各受许人之间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在激励中实施监督控制;健全特许经营法律制度。本文的创新是强调激励在特许合同关系中具有更重要的作用,将委托-代理模型引入特许经营合同,设计激励机制,用以克服受许人的负外部性行为。本文不足之处在于激励机制设计中受许人选择行为的概率是特许人主观判断的,不易准确测定;进一步的研究方向就是对模型不断进行修正,使其在特许合同中发挥更加有效的激励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