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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农村民间金融的正规化

论文摘要

本文试图探讨农村民间金融的正规化途径和方法。近年来尽管各方面部加大了农村金融的改革力度,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仍面临着资金供应不足问题。民间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远多于目前的正规金融数量。但是,农村民间金融限于历史、法律、社会等多种因素,其法律地位尚不能完全得到承认,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民间金融作用的发挥。本文突破传统对民间金融正规化时仅界定在“合法化”的局限,对正规化进行了全新定义,不仅涵盖合法化,而且正规化还包括所在金融体系的完善化,以及民间金融组织或个人内部管理的提升,即正式化。从而,拓展了农村民间金融正规化的外衍,为农村民间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厘清思路。本文针对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农村民间金融的现状,测算了农村民间金融得规模、讨论了农村民间金融的形式和特征。在我国农村经济主体的借贷活动中,民间金融的规模远大于正规金融。目前中国的农村民间金融主要包括民间借贷、合会、私人钱庄、典当、民间集资、农村合作基金会、小额信贷等形式。主要特征是,利率相对较高、借贷机制灵活、区域特征明显,但缺乏法律基础、组织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信用活动不规范、服务比较单一。本文从多个角度论证了农村民间金融正规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农村民间金融正规化可以满足农村经济经济增长必需的资本供给、填补正规金融的供给不足,农村民间金融特点决定只有进行正规化改革才能发挥其最大作用,正规化可以减轻农村民间金融自身的系统性风险、提升民间金融效率,有利于宏观政策目标的实现,从而有利于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在正规化可行性上,农村民间金融正规化有金融抑制和深化、制度变迁等理论支持,在实践上,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具备产权结构、信息、担保、交易成本等多种优势。同时,我国农村特有的社会人文条件,以及农村经济发展为农村民间金融正规化提供基础。在农村民间金融的正规化途径和方法上,本文总体上坚持金融深化和自由化取向。提出提升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性,取缔具有明显负面作用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制定相关法律制度,确立部分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构建更宽泛的金融形式和制度,发展保险、担保等金融业务,确立民间金融在农村金融架构中的应有地位,构建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民间金融的正规化实现;激发自下而上的发展模式,适度引入新的管理模式,促使民间金融组织内部的正规化;同时,要构建囊括政府、行业自律组织等多层次的农村民间金融监管体制。通过论证,本文认为农村民间金融正规化是可行的,通过合法化、完善化和正式化途径,可以达到的农村民间金融正规化预期,从而充分发挥农村民间金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