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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劳动论——基于马克思劳动论和劳动价值论的理论研究

论文摘要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创意产业被首次提出以来,创意产业以每年8.9%的速度递增。通过发掘本国文化特质、构建具有国家和地域特色的创意产业体系,就成为当今世界各国优化传统产业结构、提升本国软实力的最显著经济趋势。在创意产业蓬勃发展的这十几年时间里,有关马克思主义劳动理论和劳动价值论方面的研究,经历了或正在经历着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关于价值源泉和生产劳动问题争论之后的理论研究低潮期。国内外学术界对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思想,尤其是《资本论》的研究之中,既有“清醒的评价”,又有“恶毒的攻击”。在众多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反对声中,以“《资本论》过时论”最为引人注目。而进行反驳的最有力武器,就是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的,以劳动价值论为主线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体系,拉入实践之中,用马克思的经济学理论和思想,解释现实经济现象。同时,由于我国正在构建具有鲜明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由基本经济制度的复杂性和多元性所决定的经济关系、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必定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所不同。因此,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思想拉入到“现实”之中,不仅包含了整个当代市场经济的现实,还应当包括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现实。只有这样,才能不仅仅在形式上呼应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现实化和中国化,更是从理论的深层次逻辑之中,构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国化理论体系。在这样的理论和现实背景之下,本文针对创意劳动在我国当代经济活动中的特殊性,构建一个以创意劳动为核心概念、以马克思劳动论和劳动价值论为基本理论框架的创意劳动理论体系。该理论体系是沿着“劳动——价值决定与价值构成——价值分配或产品分配”的逻辑步步推进的。具体表现为:在创造性的界定创意劳动概念以及完成一系列相关问题的基础上,本文按照现实中创意产业的具体特征,将广义创意劳动划分为一个以核心层创意劳动为圆心的圈层结构。并在一个发展了的马克思生产劳动概念体系内,分别研究了我国创意产业圈层中各种不同类型创意劳动的生产劳动属性。针对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劳动范畴中的,两种不同类型创意劳动产品的价值决定进行了研究。初步提出了一种依赖知识产权制度而存在的创意劳动产品价值决定理论模型。并利用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构成一般公式,分析和研究了商品性创意劳动产品的价值构成模式。并针对创意劳动产品的特殊性,对马克思商品价值构成公式进行了拓展,提出了一个基于知识产权制度价值决定模型的创意劳动产品价值构成公式。在分配部分,本文在批判的继承了学术界提出的创造性知识劳动产品价值应按“创”分配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按要素分配和按创分配相结合的二元分配方式,并在马克思分配理论的框架内论证了这种分配关系的成立性。总体而言,本文初步完成了基于马克思劳动论和劳动价值论的、对创意劳动理论框架的构建工作。由于本文将论证狭义创意劳动的成立性及其劳动产品的价值决定和分配方式,作为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对于创意产业中其他类型、在创意劳动产品的生产和传播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广义创意劳动,并没有进行过多的研究。这是对创意劳动的研究未能完成的部分。笔者一定会在今后的研究过程中,专门针对广义创意劳动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