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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药品安全研究——基于药品安全责任主体的视角

论文摘要

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医药产业的市场化程度也在日益加深,这一市场化进程对我国医药行业以及人们生活健康所带来的影响是两方面的。一是医药行业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保证了人们日常的就医、用药,为民众健康状况改善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目前的生产供应体系掌握的科研技术和生产能力基本上能够满足公众日常用药的数量需求,流通环节方面基本上达到了能够覆盖农村和边远地区的配送能力,政府建立了横向覆盖药品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纵向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安全监管体系,药品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和保障能力得到了明显的提高。通过对安全用药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因医生或患者不合理用药导致的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有逐渐降低的趋势。但另一方面,“看病难,看病贵”的呼声仍然不绝于耳,大大小小的药品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制药企业低效率重复建设和流通秩序混乱的现状仍然困扰着我国生产流通领域向集约化方向发展,我国药品安全状况横向与国际发达国家比较,药品安全的立法、监管、创新等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论文以“我国当前药品安全研究”作为选题,基于药品安全责任主体的视角,以相关经济学理论为指导,从药品生产、流通、监管等环节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深入挖掘问题存在的原因,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以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和促进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药品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及临床用药后观察等整个流程。因此,本文的药品安全定义包含了质量可控性、药品可及性、使用合理性和药品产业安全四个方面。本文在对药品安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依据《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对全面落实药品安全责任的要求,并按照“利益相关者理论”将药品安全责任主体进行了扩充,除政府(药品监管机构)、药品生产厂商、药品零售商和医疗机构外,将作为药品安全的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公众和在药品安全中影响力日渐凸显的行业自律协会、医疗保险机构和媒体等外部支持力量也纳入到药品安全责任主体中,构建一个多元化责任主体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文章运用了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如:市场失灵理论中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垄断寻租理论对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中各药品安全责任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讨论各主体行为对药品安全产生的影响。首先,在药品生产环节,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生产企业,在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缺乏的情况下,不按质量标准和相关法规进行生产或检测,从而造成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另外由于物价部门对每个药品的生产成本的信息量掌握得不是很充分,生产企业往往虚报成本给物价部门,造成药品价格虚高。其次,流通环节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混乱的药品流通市场增加了监管的难度,过多的流通环节增加了流通成本,流通成本转移到药品价格中,使药品的可及性降低;二是我国医疗体系中没有立法对医药进行强制性的分开,从而滋生了不少社会问题和药品安全问题。“看病难,看病贵”就是这一环节问题的集中体现,医药代表给医生回扣,制药企业对招标机构人员进行贿赂等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的药品流通秩序。不仅如此,在药品的使用环节上,医生开大处方、洋处方等不仅给患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更有甚者会危害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再次,我国的监管部门由于相关立法不健全或者监管方式落后等原因造成对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监管不到位,也是导致药品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药价虚高的原因之一。另外,消费者没有合理的诉求渠道,也只能被动地接受药品安全对其产生的影响。加之和发达国家的外部支持体系相比,我国的外部支持系统具有浓厚的“官办”性质,对于药品安全监管没有发挥实质性的作用。通过以上对我国药品安全责任主体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并借鉴发达国家药品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本论文提出了完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的思路及措施。首先必须坚持政府对药品安全负总责,为药品创新和我国药品产业安全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监管方面要立法先行,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的同时转变监管方式,使之更加适应药品安全的发展。企业方面要加强企业的自律性建设,从而弥补监管产生的漏洞。同时,应加大企业违法的惩治力度,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使之远远高于违法所得,让企业依法生产成为自觉行为。流通方面要努力简化流程,逐步实现医药分业。监管方面要立法先行,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的同时转变监管方式,使之更加适应药品安全的发展。消费者是药品安全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也是第一手药品安全信启、的提供者,要充分调动消费者的积极性,使之主动参与到药品安全的管理事务中。最后,行业协会、医疗保险机构和媒体对药品安全的影响也不可忽视,调动外部支持力量,建立多元化的药品安全责任主体,推动我国药品安全事业又快又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