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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佃契约理论研究——兼析1949-2009年的中国农业绩效

论文摘要

在经济学上,有个长期的传统,即认为无论是从个人角度还是从社会角度来看,固定租金契约都比分成制租佃契约在资源配置方面要来得好,这个观点始于马歇尔,在土地租佃契约理论中,我们称之为“马歇尔分成制之谜”。而在现实世界中,我们看到,很多国家,尤其是亚洲国家,分成制被当作一项普遍的制度性安排而广泛存在。理论与现实的差异引起了众多经济学家的关注,对分成制租佃契约的各种解释就构成了现代租佃契约理论的基础。本文的第一部分对各种租佃理论进行了考察。正是由于在激励、风险分担、有限责任、双重激励、驱逐佃农威胁等条件下,分成制契约可以作为一种均衡而长期存在,尽管这种均衡往往是次优的,因为通过我们对租佃契约模型的研究,我们发现,所有的租佃契约都会导致效率的损失。同时,我们还对土地规模和生产力进行了考察。我们发现,在一个不完全信息且存在失业的农业经济下,小地块的生产力比大地块的生产力要高。由于农村信贷市场的不完善,土地买卖市场是非常稀薄的。因此,对于土地改革,往往需要政府的强大的行政能力推动。本文的第二部分是对1949—2009年中国农业绩效的实证分析。将土地租佃契约理论运用于具体的中国农业改革并验证中国的农业绩效是本文的一个创新。我们发现,对于中国的农业绩效,制度性的因素影响始终是很大的。在这一部分中,我们把考察的时间分为两段:1949—1978年和1978—2009年。之所以这样划分,是因为1978年在中国的农地改革上发生了一件至关重要的事件,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这一制度至今仍是中国的农地制度。在1949—1978年的实证分析中,我们主要是用了一些基于统计数据的经验观察和已有文献提供的证据验证本文的一些假设和结论。在1978—2009年的实证分析中,我们构建一个基于时间序列的回归模型来说明家庭承包制下的中国农业绩效,并得出了现行的农地制度是1993年以后中国农业经济缓慢增长主要原因的结论。本文关于中国农业绩效的研究终要回答的问题有三个:(1)新中国成立后,各个时期的农地制度是如何决定的?(2)在既定的农地制度下,农业绩效如何?(3)如果现行的农地制度制约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未来的改革方向是什么?对1949年后中国农业绩效的考察,我们发现中国的农地制度安排大体经过了以下三个阶段:农民独立生产经营→合作化→家庭承包责任制。1949—1952年为个体劳动时期,中国农业产出高速增长;1952-1978合作化时期,中国农业产出增长缓慢,并于1959—1961年爆发了农业危机;1978—2009年为家庭承包时期,其中1978—1984年农业产出增长迅速,这得益于家庭承包制的推广和合法性地位的确定。1984年以后中国农业增速放慢,1993年中共中央再次将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但是这一制度调整并没有使农业绩效发生明显变化。既然在现行的农地制度下,中国的农业产出增长缓慢,那么就有必要对现行的农地制度改革。在全面研究土地租佃契约的基础上,通过对1949—2009年中国农业绩效的考察,本文提出的政策建议是:农地私有化,鼓励小农场生产方式,并通过其他的制度安排来完善农业机械化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