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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9世纪英国契约租地农的发展概况

论文摘要

16世纪在英国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转折点,这一时期英国社会无论是在经济社会方面,还是在政治法律方面都出现的重大的变化,而契约租地农的出现无疑是诸多变化中的一个重要表现。作为一种新型的土地保有形式,改变了中世纪以来英国农村的生活生产状况,契约租地的出现给农村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首先,英国农村社会出现了分化。这种分化不仅体现在地产占有制度上,同时体现在农村的社会结构上。随着契约租地农的成长,租佃农场成为农村中的种主要的二土地经营模式,而承租租佃农场的乡绅和约曼逐步从他们的邻居间脱颖而出,成为农村社会进步的主要引领者,租地农长采用新型的经营模式,加速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市场化,造就了一批富裕阶层。其次,保有形式的创新促使普通法对传统保有制度做出改变。普通法的产生源于对自由持有人的保护,而随着庄园制度的衰落和英国王权的加强,普通法调节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作为调节保有人之间利益的法律,对契约租地农的财产权利从一开始的忽视发展到后来最终认定土地租赁权为一种保有权。而随着普通法对契约租地农的权利保障,促进了租佃农场制的稳定发展。最后,租佃农场的经营模式推动英国农业向现代资本主义大农业的转变。这种转变除了有地产规模上的集中和扩大之外,更深层次的影响是土地的经营模式发生了变化,租佃农场普遍采用雇工的形式进行耕种,而生产的目的也日益市场化,为了满足市场化的需要,租地农场主开始以一种全新的经营理念从事农业生产。总之,契约租地农的出现为英国农村社会的变革提供了捷径,尤其是那些采用新技术、新手段进行大规模经营的租地农场主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英国农村的经济社会面貌,英国农业革命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农业技术的进步,但是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英国农村的社会结构和土地经营方式出现了根本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