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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期美国各“就业权法州”与工会的博弈

论文摘要

美国具有尊重就业权利的历史渊源,它被看作是一种生存权和自然权利,并且在二战后被富兰克林·罗斯福的就业新政策所引导。20世纪40到60年代是“就业权法州”出现的主要阶段。笔者通过考察州就业权利法的内容和劳工组织的诉求来分析就业权法州和工会的博弈情况。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追溯了20世纪40年代各州就业权利法的制定和工会的诉求。从各州所颁布的法律来看,其重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不受他人或组织的威胁和施压;特殊的职业有专门的要求,不受州就业权利法管辖;法律明确了违法范围且规定了对受害者的救济和申诉途径。在此期间,美国产业工人人数增多,要求提高物质待遇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第二部分分析了20世纪50-60年代“就业权法州”的发展与工会思想的变化。“就业权法州”增多,工会在20世纪40、50年代进行了整合和改革,1955年劳联和产联的重组使工会力量达到高潮。这时工会组织对于工人的作用主要在于集体谈判,为劳工争取最大化利益。美国联邦政府也不断加强对公民就业问题的关注度,并根据不同的失业类型提出与之适应的调整方针。第三部分对20世纪中期“就业权法州”与工会的博弈进行了评价和思考。20世纪40到60年代就业权法州与工会的博弈中,双方的竞争的根本点在于个人、企业之间自由权与财产权的不一致。就业权法州与工会对宪法理解的不同,对组织外部成员态度的差异导致了不同逻辑思想的出发点。结论部分重申了本文的论点并对全文进行了梳理和总结。20世纪中期就业权法州和工会的博弈体现出资本主义社会中美国人信奉的自由权和财产权这两大基本权利的对抗与妥协。通过政策、法律手段的调整和经济的自主调节,既使州政府既保证了公民的自由权利不受工会的强迫,又鼓励了工会监督企业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劳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