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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胡适的责任观

论文摘要

十九世纪后期开始,争取民族独立和思想启蒙一直是中国社会的两大主题。学者纷纷吸收西方文化武装自己,并希望把这些先进思想传递给普通民众,以期为国家现代化奠定思想基础。胡适作为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积极反对封建专制,倡导个性解放,思想独立,号召民众摆脱千年盲从、依附的命运,自主选择信仰和生活方式,对自己的思想、行为负责。本文以胡适的责任观念为研究对象,试图梳理胡适责任观中责任与自由意志的关系,责任与权利的关系,对已责任与对社会责任的关系。第一部分是责任与自由意志的关系。胡适主张世界存在着因果关系,无数偶然因素对人们的行为和生活产生影响,但是个人行为和生活绝非仅仅受限于这些偶然原因。个人有着主观能动性,能够在充分认识、分析环境的前提下,做出行为选择。自由意志是个人负责任的前提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个人需负责任地运用自由意志,方能导向道德行为。第二部分是权利与责任的关系。胡适认为任何权利都不是天赋而来,需要人们争取,即使那些被进法律条文的权利也一样。政府应该制定宪法和一般法律,在法治基础上治理国家,还民众民权。知识分子应该努力为大家争取更多的权利。但是权利的真正保证是人人养成用正当的手段使用、维护权利的习惯。没有不含责任的权利。任何人行使权利有尊重他人行使该权利的责任,也有不侵犯他人、社会利益的责任。没有不含权利的责任。个人不注重权利的争取和维护,是对自已的不负责任,是对他者、社会的纵容,终公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第三部分是个人自我责任与社会责任。胡适号召个人先履行对已的责任,把自己解救出来,不要愚昧地与社会一起沉沦。胡适对已责任是在保持自我独立自主的前提下,充分的谋求自我发展,把自己铸造成器,为自己争取更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对已责任只是起点,不是终极目标。第四部分讲宗教责任。“小我”行为不但会影响到其他“小我”,进而影响整个“大我”。人们的行为终被记录在不朽的“大我”中,“大我”是人生意义的承载体,人们应该时时不辜负那无穷的“大我”的过去,也不愧对无限“大我”的将来。个人对于“大我”的责任是胡适终极关怀的形式,化解了有限生命存在体人对于对死亡和命运的焦虑、对空虚和无意义的焦虑、对罪过和谴责的焦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