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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之“义”探究

论文摘要

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而在这条奔流不息的文化长河中,儒家思想可谓是当之无愧的主流脉络。儒家创始于孔子。他提出了以“仁”为核心内容、“礼”为形式、“义”为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伦理思想体系。孟子继承了孔子关于“仁”的学说,发展出自己以“四端”为基础的人性本善的伦理学脉络,将“仁义礼智”等建立在人性本善的理论基础之上。荀子则是在人性恶的人性论基础之上,来阐述他对于“义”和“正义”的认识的。在《论语》一书中“义”字出现24次。《学而》篇载:“有子曰:‘信近于义,言可复也。’”所说的话、所守的约定只有符合道义,终才是可以实现的。孔子倡导“见义勇为”,“君子义以为上”。君子将“义”作为高尚的道德。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孔子第一个自觉地意识到“义”与“利”的关系问题在道德关系中的重要性,提出了先义后利的道德理论。孔子虽然主张“义以为上”、先义后利、见得思义、见利思义,但他并没有否认“利”的重要性。在《孟子》一书中,“义”字有108处之多。孟子将“义”提升到与“仁”并列的位置。“仁”是人安身立命之所在,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善良本性和内在依据,是人的道德的核心内容和高境界;而“义”则是人平生所走的大道,是达到“仁”的道德境界所要遵循的方向和尺度。“义”与“礼”的关系是:“义”是规矩,“礼”是方圆,有内在依据和规矩,才能成就方圆。孟子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重义轻利的思想。他认为,作为一种处事原则,只能讲义,不能讲利。对人民进行教育,处理人和人之间、国和国之间的关系,也只能讲义,不能讲利。孟子虽然重义轻利,但却主张要适当地满足老百姓的物质利益,使老百姓有起码的物质生活财富。荀子对于“义”的论述包含三个层面的含义:首先,“义”作为义理讲,是囊括仁义礼法等内容的重要概念,是标志万物内在的本质和规律的范畴。其次,在伦理道德领域,“义”是指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的理性自觉。再次,“义”又是标志等级名分和道德准则的概念,它与“礼”相联系,规定着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他提出了“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的观点。他是中国哲学史上第一个将“正义”作为一个范畴提出的哲学家。正义在荀子这里已经作为一种判断是非与贵贱的价值标准。他提出了“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的理论。先秦儒家之“义”给予道德社会的理论提示是:“义为上”,应时时自省;“仁义”皆由内,应重修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