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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气学思潮的形成、走向及其特征——以理气关系为中心

论文摘要

朱熹对理气关系进行系统论述之后,理气关系就成了一个被广泛论述的重要问题。朱熹论理气关系主要有三点:(1)从本体论的层面讲,理气相离不即(2)从宇宙论的层面讲,理气相即不离。(3)理一分殊。明代永乐年间,朱学的统治地位终确立,朱学在明代被尊为正统。首先对朱子的理气关系进行了简要的论述,并以此作为起点,重点论述了曹端、薛瑄、罗钦顺、王廷相、王夫之等人的理气关系。曹端针对朱子用人马之喻来论述理气关系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从而引发了明代理气关系之辨。曹端在本体论意义上的理自身能动静就与朱子本体论意义上的理“无情意、无计度、无造作、洁净空阔”的特点发生了矛盾。之所以出现这种矛盾是由于曹端没有能够从本体论和宇宙论两个不同层面来理解朱子的太极动静、理气关系而造成了对朱子的误读。继曹端而起的是薛瑄。薛瑄认为天地万物都是由浑沦一团的理气所产生的,理与气同时俱在,彼此无缝隙、密匝匝地融为一片。薛瑄反驳了朱子“理在气先”的观点。薛瑄从宇宙论的角度来论述理气相即不离的关系,这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他以此来批评应该从本体论层面理解的朱子的理气相离不即的关系,就显得不妥了。薛瑄提出了“日光飞鸟”之喻来论述理气不离的关系,所谓理气不离,是说理乘气机而动,鸟飞时光载鸟背而飞,光虽不离鸟背,但并不是光与鸟同时俱往,而有间断之处,即有相离之处。曹、薛二人辨理气之先后的结果是理不先,气不后。至明代中期,理气的内涵发生了重要的转变。这一转变是由罗钦顺和王廷相完成的。罗钦顺指出理只是气的运行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种内在规律性和必然性,所以就不是前人所理解的象一物一样,依于气而立,附于气而行了。罗钦顺认为,理即气之理,理具有客观必然性及其内在规律性。理是万物之则,是气所产生的万物不断运动的规律性和内在必然性。人们须从气上认取理,但是认气为理,把理气完全等同起来,则是错误的。罗钦顺同意程伯子关于理气为一的论述。罗钦顺在天人一气的基础上,从人和万物之间的统一性和差别性方面来论述了理一分殊。王廷相把气分成为“元气”和“生气”两个阶段,把“道体”、“太极”、“太虚”都解释为气,把气作为天地万物的根本。宇宙间只有一个本源,就是元气,元气的运动变化而生成宇宙万物,并非元气之外,又有他物主宰天地万物的产生。王廷相论述了作为万物之本原的元气化生出天地万物的过程,并且用“元气种子说”解释了同一本原的元气产生了世界上千差万别的事物。气是万物的本原,理存在于气之中,气为理本,理生于气。理作为事物的规律具有多样性,而规律的多样性又统一于气,是气化的条理。作为事物普遍法则的道,是不能独立存在的,会随着气的变化而变化。罗、王二人都是从宇宙论层面论述了理气相即不离的关系。对明代理气关系进行总结的是明末清初的王夫之。王夫之认为气是宇宙间唯一的物质存在。气是宇宙的本体,万物产生的根源。宇宙间除了气之外别无他物,万物都必须以气为存在的根据。气是万物的质料和本质,万物由气聚合产生,是气的表现形式,气则是万物的内容。王夫之重新解释了“理”,他以规律和道德原则规定理,理就是气和万物运动变化的规律,理存在于客观世界之中,客观世界万事万物的形成变化之必然法则就是理。天地万物本于阴阳之气,气本身固有的规律就是理,它不是可以感知的物质实体,而是气化的必然联系,固有秩序;理同时是人性中的道德因素,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道德原则、行为的秩序和准则。王夫之认为,理依于气,理是气的条理,理气是相即不离的,气决定理,理是气的属性,理不是外在于气的独立实体。王夫之从宇宙论的层面论述了气决定理、理气相即不离的关系,并且对理气关系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