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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尊严及其对神经伦理学的启示

论文摘要

本文探讨一个对于当今法学和伦理学(尤其是生命伦理学)的论争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基本概念——人的尊严。二战后,人的尊严概念频繁出现于各种国际公文,却未曾有正式解释,因此,对其意义之澄清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而对于人之尊严的意义至今未达成共识,有些人认为尊严是一个无用的概念,质疑人的尊严在生命伦理学的论说中有任何用处;相反,另一些人坚称尊严是一个有用而且重要的概念,特别是对于生命伦理学而言,这也是本文的基本立场。语源学中,“尊严”一词意味着“值得尊敬并且不可侵犯”,其本身就暗示了某种等级、差别。等级尊严观以“希腊三杰”为代表,他们认为人的尊严作为一种美德只为少数人所享有,导致每个人的尊严出现不合理的差异,这与现今民主时代的要求不符,因为平等是民主的基本要求之一。事实上,还有一类不同的尊严观——平等尊严观,这种尊严观得到众多伦理学家的支持,这种观点认为人人固有平等的尊严,而不论其境况、社会地位或成就如何。通过对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尊严观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为使人的尊严成为一个可靠的现代生命伦理学概念,必须把尊严诉诸于所有人都普遍拥有的东西;尊严是指具有高价值、不可侵犯、不可替代;生命伦理学以护卫人的生命为目的。只有人的生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因此本文认为生命伦理学中的人之尊严是指人的生命尊严。神经伦理学,作为生命伦理学的一个新兴分支,应该以人的生命尊严观为指导,也就是说,神经伦理学的实践和研究必须更多地考虑人的生命健康,而不是只顾追求增强人的能力或探究科学的真理。综而言之,本文的任务是追问人的尊严及其对神经伦理学的启示性作用。为此,将首先考察现代尊严概念的词源学根源,以揭示尊严的传统含义;然后考察对于人之尊严的不同观点,以揭示承认人类所有成员享有平等尊严的必要性;并提出人的生命尊严观在生命伦理学中具有重要作用;后还会尝试把人的尊严用于指导神经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