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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化”的“自然”向度——罗尔斯顿环境哲学研究

论文摘要

自然与文化本是对立统一的两个范畴,随着环境问题作为全球问题的日益凸显,消解文化主导下的自然(文化的自然),构建自然主导下的文化(自然的文化),已经成为缓解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实现哲学生态学转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哲学作为“时代精神的精华”的必然要求。对此,罗尔斯顿认为,构建自然的文化,消解文化的自然,就是要人们树立并践行“遵循大自然”的伦理意识和伦理实践。当然,与生态极权主义或环境法西斯主义不同的是:这里的“遵循大自然”并不是要人们从绝对意义上服从大自然,而是“相对意义上的遵循大自然”。洛基山脉的风景之美就是自然主导下的文化在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一个典型实例。相对于美国东部文化发达地区的那些“被驯化了的风景”而言,它是一处“被遗忘了风景”,一处“大地上的经验美学”。它告诉我们:不是自然存在于文化之中,而是文化存在于自然之中,文化相对于自然而言不过是短暂或瞬间的存在;相比之下,以文化主导的自然只是本末倒置的存在美学,是饮鸩止渴的文化模式。构建自然主导下的文化,这是自然的内在规定:自然是生命包括人类生命的孵化基质,是人类文化存在的根基,是人类与非人类“邻居”们的“共同家园”,是人类“异己”价值存在。以自然作为文化构建的价值向度与实践向度,源于自然相对于文化而言的先在性、系统性、源于自然价值的内在性与客观性,源于人对自然的依赖性以及人类自身的可续性。今天,研究罗尔斯顿环境哲学,对于坚持“科学发展观”,建构“环境友好型社会”,塑造“生态文明”,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