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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

论文摘要

随着互联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对于该问题目前主要有两方面的观点:一方面,来自法律界人士普遍赞同的要制定一部专门的适用互联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认为需要借助法律手段来规范互联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来自非法律界的学者们认为互联网络环境中应该有一个公有领域,其信息应该实现共享,对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只是维护了少数权利人的利益,却损害了更大利益集团的利益,这对于互联网络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不利的,所以主张对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淡化。那么,传统的知识产权与互联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又有什么联系呢?为什么要对互联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呢?传统的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是指在互联网络环境下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数字信息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的、排他的独占权。故此,互联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同样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从本质上讲,互联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是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延伸;传统的知识产权与互联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都是人类智力的劳动成果,都应该对其加以保护。现代科技、经济的竞争日趋激烈,全球经济也正向知识化方向转化,作为加速科技进步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武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样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信息技术、信息产业、尤其是互联网络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国际互联网络的开发利用都影响着世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由于,互联网络技术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网上无国界”,已经引起国际知识产权界及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数字技术的发展大大增加了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目前基于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主要问题是不正当的竞争、权利的冲突和著作权侵权等一系列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哲学的角度来思考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存在的合理性、研究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问题的正当性和对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论和激励论问题。我们要研究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首先,要厘清研究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保护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价值何在?知识产权的主客体为何?其次,从洛克的财产自然权利理论(劳动价值)学说、卢梭的社会公意理论、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扎霍斯的“抽象物”理论四个角度来分析说明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由此得出互联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了解信息技术应用的全球化特点,国际上知识产权发展的趋势,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和经验,遵守国际公认的原则与国际接轨,为我国知识产权界在知识经济时代迎接新技术的挑战,既有长远意义,又有现实意义。后,针对现实中如何做好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文从法律、技术、道德三个方面给予了人文关怀的思考。同时,从哲学层面的利益平衡论和激励论做出了合理性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