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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取消强制婚检的伦理思考

论文摘要

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规定:患有性病、严重肺结核、麻风病未治愈者禁止结婚。1953年12月,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同意卫生部制定了《婚前健康检查试行办法》(草案),并交已经试行婚前健康检查及个别有条件试行的地方参考,我国开始在一些医疗条件好的地区推行婚前健康检查。至八十年代中期,计划生育政策在全国范围推行,为全面提高人口素质,有效引导公民优生优育,通过婚检来维护后代健康,促进家庭幸福,稳定社会秩序,1985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政部于1986年3月15日发布了《婚姻登记办法》,并于1986年9月1日与国家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做出必须出具《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的明确规定,我国开始全面实行强制婚检制度。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第387号《婚姻登记条例》,并宣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该条例没有继续规定审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是登记结婚的一个必须要求,至此,我国取消了实行十多年的强制婚检制度。在我国公民社会发展进程中,取消强制婚检无疑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尽管它是适应我国社会转型的必然结果,是我国政府为更好地维护和促进公共健康而采取的具体举措,但婚检自愿后,突出的问题就是全国范围内婚检率的急剧下降,公众对自愿婚检并不买账,婚检工作陷入僵局。与此同时,婚检自愿还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问题,如婚检法律规范的不明确引发法律争议;婚检自愿后部分不婚检者过度依赖对方诚信;主动婚检者知情权与隐私权之争等等。为此,社会各界反响强烈,说法不一。任何公共制度的变革往往都隐含着深层次的伦理原因,体现着社会价值观的某些改变,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各种制度都处于调整和变革之中。如何辩证地看待婚检制度变革的价值内涵及其与现实之间的张力,如何应对婚检制度变迁所引发的各种问题,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透过种种争论,从我国自愿婚检的现状入手,概括强制婚检在我国的实施历程,指出强制婚检存在的弊端,阐明取消强制婚检的历史必要性。同时对比国外婚检发展的伦理趋势,强调自愿婚检的伦理价值,分析我国取消强制婚检的伦理原因,揭示自愿婚检的历史进步性。对婚检自愿进行伦理思考,并提出自愿婚检完善的伦理建议,指导人们的实践。相信这些对于探讨今后我国婚检工作如何开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