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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代理孕母的伦理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中国国家卫生部在2001年3月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以该规定为背景,本文首先明确了代理孕母的定义,概述了代理孕母产生的历史和现状。结合“全面禁止代理技术”的规定和存在非法中介的现状,笔者认为,无论从伦理层面还是政策层面,研究我国代理孕母的相关问题都有相当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此基础上笔者考察了反对代理孕母一些可能的论证:子宫工具化和商品化论证、影响家庭关系论证、婴儿商品化论证、滑坡论证以及被广泛认为是一个压倒一切的义务一不伤害原则。然而,不伤害原则并不是要求在治疗中没有任何伤害或者风险,而是要求我们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和尽可能减少风险。我们必须权衡受益和风险,有理由认为,代孕技术是利大于弊的。文章随后考察了一些支持代理孕母的论证。支持者认为那些可能得益于代孕技术的人至少有机会有他们自己的孩子;有一个孩子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孕夫妇应该可以在收养,找人代孕或者不要孩子之间做出选择,我们应该尊重不孕夫妇基本的权利和他们的个人选择。为什么我们允许某些原因导致不孕的患者使用辅助生殖技术而不允许另外一些原因导致不孕的人使用代孕技术?这种区别对待得不到伦理学的辩护,与公正原则不相符合,因而也是不公平的。接着讨论妊娠代理孕母的实质伦理问题和程序伦理问题,实质伦理问题涉及妊娠代理孕母是否可以做、允许做,而程序伦理问题则涉及妊娠代理孕母该如何做的问题。文章在第三章对各国有关代理孕母的政策和法规方面进行综述,在中国采取全面禁止代孕政策的同时,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已经明确允许非商业性代孕的存在。在结论中,笔者在探讨代理孕母伦理问题基础上,认为全面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的政策应该重新考虑,并对妊娠代理孕母的管理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