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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肉搜索技术的伦理思考

论文摘要

“人肉搜索”技术,实际上就是在一个网络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它大的优势就是人工参与搜索弥补机器自动搜索的不足,其技术基础在于电脑的普及,网络的普及。通常所说的“人肉搜索”,就是对某一个具体的对象进行搜索的行为,是对“人肉搜索”技术的具体利用。“人肉搜索”自从问世以来,就饱受争议。一方面,它可以更快地揭露事实真相,这从某种程度上发挥了倡导正义、揭露丑恶的作用;它对违背社会道德的事件进行声讨,约束了不道德行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带来积极意义,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正义良知;它调动和激发了网民的参与热情,有助于推动公民社会的民主进步。但另一方面,“人肉搜索”涉嫌网络暴力,游走于法律和道德的边缘,未经授权公开被搜索对象的个人信息,赤裸裸的侵犯他人隐私、名誉和肖像,甚至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滥用,成为打击报复的工具,给无辜者带来极大伤害,对社会伦理道德造成极大冲击。鉴于“人肉搜索”引发的一些社会伦理道德问题,应该对其进行必要的伦理规范。规范的基本原则是自律、平衡、权威等原则。其中自律性原则要求每个网络人都遵循自觉性,在“人肉搜索”的过程当中,严以自律,化“暴力搜索”为“爱的搜索”。这项原则可以看作一种终的道德诉求,从而和其他原则共同构成网络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平衡原则就是指保护个人隐私和知悉他人信息的权利发生冲突时,“人肉搜索”需要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遵循一种平衡:即在尽可能保护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大限度地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后还要遵循权威原则,交互开放的网络中,人们主动选择信息的行为往往遵循一种“权威法则”。在“人肉搜索”的过程当中,当无数的网民面对是非难辨的各种传言无所适从时,这个时候就需要有影响力和公信力的“舆论领袖”及时站出来表明观点,主导舆论方向,变目前的无序搜索为一定程度上的有序搜索,尽可能能将“人肉搜索”的负面效应缩小到低限度。除遵循这些基本的伦理原则之外,还要对“人肉搜索”进行有效的技术监管和必要的法制约束。“人肉搜索”如果能在严格的伦理规范、有效的技术监管和必要的法律约束下进行,一定能为人类谋取更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