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1876 论文字数:11447
论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摘 要]我国新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这为司法者在具体司法活动中提供了基本准则和根本依据,但如何将该原则准确把握并具体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去,就并非易事。笔者就其认为司法实践中容易遇到的儿种有关溯及力其体问题的处理,略抒管见,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 从旧原则 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目录
引言1
一、刑法的溯及力概述2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2
(二)禁止事后法原则与刑法的溯及力2
二、刑法的溯及力适用原则及其价值评析3
(一)从旧原则3
(二)从新原则3
(三)从新兼从轻原则3
(四)从旧兼从轻原则4
三、从旧兼从轻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4
(一)对于跨法犯的处理4
1、对连续犯的处理4
2、对继续犯的处理5
(二)牵连犯处理中的溯及力问题5
(三)对于隔时犯的处理6
(四)对于口袋罪的处理7
(五)从旧兼从轻原则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冲突7
结语8
参考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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