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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企业职工权利地位研究

论文摘要

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进行经济生产的基本单位。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就通过没收官僚资本、财政投资等手段建立了一批主干性国有企业,奠定了我国工业化的基础。随后我国的国有企业经历了一系列发展改革阶段:从“一五”时期、1958~1960年的大跃进、20世纪60年代的国民经济调整期到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国有企业在曲折中发展;改革开放后,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经营层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从1979~1986年的扩权让利和利改税政策,到1986~1992年的承包责任制,再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我国国有企业主人翁的国企职工,其主体地位有逐步被削弱的趋势。本文就我国国有企业职工权利地位的历史演变过程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主体地位改变的内在原因,从而试图寻找保障我国国企职工权利地位实现的途径。本文首先介绍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职工应有的权利关系。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权利体系揭示出作为企业主体的企业职工应享有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劳取酬、组织和参加职工协会、社会保障以及对经营管理的建议和参与权等。接着深入研究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各个历史阶段中国企职工权利地位的变化过程。在改革开放之前,国企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享有民主参与权,企业管理模式基本体现了职工的主体地位。改革开放后,国企改革主要围绕经营权和产权进行。这一过程中,职工应有的权利并没有得到明确和落实,主体权力却逐步丧失或虚置,日益成为雇佣劳动者。分析导致企业职工权利地位发生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方面由于将职工劳动力看成是生产要素导致其劳动力所有权没有得到明确;二是由于国家机构代替行使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以行政方式行使占有权、经营权、监督权和管理权,使得真正的所有权主体虚置;三是由于长期以来小农意识对国企职工主体意识的冲击以及工人组织的流于形式导致职工主体意识薄弱。通过明确落实国企职工的劳动力所有权是国企改革的核心、作为所有者的劳动者才是企业改革的主体等原则试图寻求保障我国国企职工权利地位实现的思路。最终得出只有使民主制成为企业运行的内在机制以及加强企业职工自身的联合提高其主体意识才能保证职工权利地位真正实现的结论。本文主要采用理论分析与实例分析相结合、分析与综合相结合以及逻辑分析与历史考察相结合的方法。其中逻辑与历史相统一是最典型的方法,在详尽介绍国有企业职工的权利地位历史变迁的过程中,分析其内在的矛盾,从而试图找出解决问题的思路。